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正常维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及《关于开展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大水合〔2018〕242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完成了龙王塘河划界工作,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告。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侧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背水侧护堤地是指河道管理线与护岸工程或堤防工程背水侧堤脚线之间的部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龙王塘河。左岸在我区境内自龙王塘大桥至鞍子岭水库有河道长度6.635km,其中,龙王塘大桥(0+000)至龙王塘水库下游(2+100)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外堤脚线外延10m,龙王塘水库上游(5+460)至鞍子岭水库(9+995)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外堤脚线外延5m;右岸在我区境内自龙王塘大桥至鞍子岭水库有河道长度6.565km,其中,龙王塘大桥(0+000)至龙王塘水库下游(2+030)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外堤脚线外延10m,龙王塘水库上游(5+460)至鞍子岭水库(9+995)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外堤脚线外延5m。
划界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原土地性质、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正常维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及《关于开展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大水合〔2018〕242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完成了龙王塘河划界工作,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告。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侧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背水侧护堤地是指河道管理线与护岸工程或堤防工程背水侧堤脚线之间的部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龙王塘河。左岸在我区境内自龙王塘大桥至鞍子岭水库有河道长度6.635km,其中,龙王塘大桥(0+000)至龙王塘水库下游(2+100)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外堤脚线外延10m,龙王塘水库上游(5+460)至鞍子岭水库(9+995)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外堤脚线外延5m;右岸在我区境内自龙王塘大桥至鞍子岭水库有河道长度6.565km,其中,龙王塘大桥(0+000)至龙王塘水库下游(2+030)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外堤脚线外延10m,龙王塘水库上游(5+460)至鞍子岭水库(9+995)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外堤脚线外延5m。
划界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原土地性质、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