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条 资助对象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辖区内的高校以及上述单位的个人。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第一署名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
1.国外专利申请
申请美国、欧专局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5000元;申请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上述专利申请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专利授权
2.1国外专利:获得美国、欧专局和日本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2 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的每件资助1000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500元。
第四条 国外专利的资助只对职务申请或获得的国外专利给予资助。对辖区内的高校教师因职务获得的专利授权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标准的50%。
第五条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1.专利奖
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8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发明专利质押贷款
经审核,对企业通过发明专利质押获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所付利息100%的补贴。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对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关于《大连高新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修订事项的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全面提升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各项工作水平,积极推动“大连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以及“大连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调整和主任办公会审议精神,结合高新区工作需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做出了调整和改进,具体如下:
1.取消原办法第三章第六条“国内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2000元。”和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超过3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内容;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中第二项第(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
2.提高原办法第三章第六条“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0元”和第八条“专利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的奖励标值。提高后为“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专利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8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依据:国内部分先进高新区、大连市科技局对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根据主任办公会审议精神。
3.调整原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2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5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内容,将此项内容融合至《大连高新区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中,统一汇集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项目。
依据:主任办公会审议精神。
特此说明。
相关文件:https://www.dlhitech.gov.cn/policy/view_ff80808168806cd2016882d724ba0029.html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条 资助对象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辖区内的高校以及上述单位的个人。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第一署名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
1.国外专利申请
申请美国、欧专局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5000元;申请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上述专利申请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专利授权
2.1国外专利:获得美国、欧专局和日本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2 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的每件资助1000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500元。
第四条 国外专利的资助只对职务申请或获得的国外专利给予资助。对辖区内的高校教师因职务获得的专利授权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标准的50%。
第五条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1.专利奖
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8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发明专利质押贷款
经审核,对企业通过发明专利质押获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所付利息100%的补贴。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对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关于《大连高新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修订事项的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全面提升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各项工作水平,积极推动“大连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以及“大连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调整和主任办公会审议精神,结合高新区工作需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做出了调整和改进,具体如下:
1.取消原办法第三章第六条“国内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2000元。”和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超过3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内容;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中第二项第(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
2.提高原办法第三章第六条“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0元”和第八条“专利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的奖励标值。提高后为“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专利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8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依据:国内部分先进高新区、大连市科技局对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根据主任办公会审议精神。
3.调整原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2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5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内容,将此项内容融合至《大连高新区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中,统一汇集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项目。
依据:主任办公会审议精神。
特此说明。
相关文件:https://www.dlhitech.gov.cn/policy/view_ff80808168806cd2016882d724ba0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