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现就《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意见》的依据
制定本《意见》,主要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加强控辍保学的法律依据和各项规定认真学习。
二是开展调研,分析造成学生辍学的原因,努力让适龄儿童少年既要“进得来”,还要“留得住”,同时还要“学得好”。
三是充分征求街道和各相关单位意见并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由教育文体卫生局形成《高薪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文件包括提高认识、依法控辍、质量控辍、扶贫控辍、保障控辍、突出重点和加强领导7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高认识,明确控辍保学总体目标和要求
阐明控学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坚持依法控辍、坚持家庭尽责、坚持部门合作”的工作原则;提出“确保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以上”的工件目标。
第二部分:依法控辍,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1.关于履行政府职责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联控联保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关于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部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要求。其中“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一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劝返无效的,学校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这一部分依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这一部分依据由市政府法制审核备案的《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大教〔2017〕100号)。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由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这一部分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主要是针对不和学校打招呼、不办理任何学籍手续就不知去向的外地来连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便于我们对学生辍学情况做出准确的统计。
3.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这一部分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有两处变化: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增加了对违反规定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
二是在“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后增加了“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句。
第三部分: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1.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和治理水平。
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纳入校长和教师培训,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行为。
2.关于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
除了国务院文件中的内容,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部分: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
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特别是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作为重中之重。
第五部分: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1.关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
基本按照大连市文件内容并结合我区际提出要求。这一部分没写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在第六部分里将几类特殊群体孩子的入学问题单独组成一部分内容。
2.关于“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
结合我区际,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74号)做了补充。
3.关于“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依据由市政府法制审核备案的《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大教〔2017〕100号)施行。
第六部分:突出重点,关注特殊群体控辍保学工作
这一部分将几类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问题集中到一起单独表述。“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这一部分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这一部分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30号);“重视残疾学生就读问题”这一部分主要依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7〕1号)。
第七部分:加强领导,狠抓控辍保学工作落实
主要依据《辽宁省教育厅等12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辽教发〔2017〕87号)文件实施。https://www.dlhitech.gov.cn/policy/view_ff8080817578a6300175884b3e9b0000.html
《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现就《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意见》的依据
制定本《意见》,主要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加强控辍保学的法律依据和各项规定认真学习。
二是开展调研,分析造成学生辍学的原因,努力让适龄儿童少年既要“进得来”,还要“留得住”,同时还要“学得好”。
三是充分征求街道和各相关单位意见并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由教育文体卫生局形成《高薪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文件包括提高认识、依法控辍、质量控辍、扶贫控辍、保障控辍、突出重点和加强领导7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高认识,明确控辍保学总体目标和要求
阐明控学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坚持依法控辍、坚持家庭尽责、坚持部门合作”的工作原则;提出“确保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以上”的工件目标。
第二部分:依法控辍,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1.关于履行政府职责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联控联保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关于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部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要求。其中“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一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劝返无效的,学校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这一部分依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这一部分依据由市政府法制审核备案的《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大教〔2017〕100号)。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由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这一部分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主要是针对不和学校打招呼、不办理任何学籍手续就不知去向的外地来连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便于我们对学生辍学情况做出准确的统计。
3.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这一部分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有两处变化: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增加了对违反规定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
二是在“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后增加了“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句。
第三部分: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1.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和治理水平。
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纳入校长和教师培训,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行为。
2.关于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
除了国务院文件中的内容,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部分: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
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特别是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作为重中之重。
第五部分: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1.关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
基本按照大连市文件内容并结合我区际提出要求。这一部分没写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在第六部分里将几类特殊群体孩子的入学问题单独组成一部分内容。
2.关于“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
结合我区际,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74号)做了补充。
3.关于“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依据由市政府法制审核备案的《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大教〔2017〕100号)施行。
第六部分:突出重点,关注特殊群体控辍保学工作
这一部分将几类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问题集中到一起单独表述。“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这一部分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这一部分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30号);“重视残疾学生就读问题”这一部分主要依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7〕1号)。
第七部分:加强领导,狠抓控辍保学工作落实
主要依据《辽宁省教育厅等12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辽教发〔2017〕87号)文件实施。https://www.dlhitech.gov.cn/policy/view_ff8080817578a6300175884b3e9b0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