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市信用办《关于开展全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大信办字[2021]1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区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区各单位出台的涉及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内容的政策文件、规定,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和废止。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和公开
纳入依据。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下同)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包括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下同)为依据。
共享和公开。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应当按照合法、必要原则进行。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二)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
设列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仅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认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三)关于失信惩戒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
(四)关于信用修复
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二、进度安排
(一)2021年1月底前。全面开展梳理和自查自纠工作,梳理出本单位已出台的涉及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内容的政策文件、规定。请各单位根据梳理情况,建立本单位失信约束措施台账(样表见附件),于2021年1月29日中午前报送至区信用办。并确保不再新出台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措施。
(二)2021年3月底前。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但仍需要保留的措施,请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进度、完成时限,于2021年3月18日前报送至区信用办。
(三)2021年10月底。各单位要按照整改工作进度,全面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于2021年10月18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至区信用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领导,确保责任到人。市信用办将组织开展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对各地区规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的要进行约谈。
(二)认真清理规范现行制度。请各单位仔细对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的约束措施,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和废止,并按照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安排,扎实完成全面清理规范任务。
附件:失信约束措施台账
联系人:刘爽 联系电话:84799216
反馈邮箱:509450162@qq.com
附件:大高信办字【2020】1号 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pdf
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市信用办《关于开展全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大信办字[2021]1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区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区各单位出台的涉及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内容的政策文件、规定,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和废止。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和公开
纳入依据。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下同)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包括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下同)为依据。
共享和公开。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应当按照合法、必要原则进行。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二)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
设列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仅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认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三)关于失信惩戒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
(四)关于信用修复
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二、进度安排
(一)2021年1月底前。全面开展梳理和自查自纠工作,梳理出本单位已出台的涉及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内容的政策文件、规定。请各单位根据梳理情况,建立本单位失信约束措施台账(样表见附件),于2021年1月29日中午前报送至区信用办。并确保不再新出台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措施。
(二)2021年3月底前。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但仍需要保留的措施,请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进度、完成时限,于2021年3月18日前报送至区信用办。
(三)2021年10月底。各单位要按照整改工作进度,全面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于2021年10月18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至区信用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领导,确保责任到人。市信用办将组织开展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对各地区规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的要进行约谈。
(二)认真清理规范现行制度。请各单位仔细对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的约束措施,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和废止,并按照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安排,扎实完成全面清理规范任务。
附件:失信约束措施台账
联系人:刘爽 联系电话:84799216
反馈邮箱:509450162@qq.com
附件:大高信办字【2020】1号 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pdf
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