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高执法罚决字〔2022〕0001105号
当事人:毕 x
身份证号:
住 所:沙河口区黄浦路xxx号
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你在对黄浦路431号进行装修时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
2.现场勘验照片
3.《鉴定检测报告》
4.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本机关对你送达了大高执法拟罚字〔2022〕0001105号《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上缴国库。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缴纳罚款(开户名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务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开户账号:286981133708),逾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8B-5号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11-3997331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地址:高新园区爱贤街8号龙海大厦3层)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高执法罚决字〔2022〕0001105号
当事人:毕 x
身份证号:
住 所:沙河口区黄浦路xxx号
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你在对黄浦路431号进行装修时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
2.现场勘验照片
3.《鉴定检测报告》
4.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本机关对你送达了大高执法拟罚字〔2022〕0001105号《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上缴国库。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缴纳罚款(开户名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务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开户账号:286981133708),逾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8B-5号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11-3997331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地址:高新园区爱贤街8号龙海大厦3层)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