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高管函〔2023〕62号 签发人:薛雁翔
李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高新区百合山庄购房者国有产权证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收到提案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此提案,区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对提案中关于凌水街道百合山庄精品园(甘井子区屹馨南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历史情况进行了梳理,收集相关材料,并组织召开了专项会议,当面听取了委员意见和居民代表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作出本答复。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已经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凭证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项目中,有6栋房屋于2001年12月份办理了集体产权证,登记总户数为397户,共34户持有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凭证,其中有10户所持为换发的不动产登记凭证。由于当年办理产权证时,本项目所在区域尚未划至高新园区管理(2008年划归高新区),属于甘井子区政府辖区,甘井子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凭证的具体情况(包括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核实。对此,建议由甘井子区房屋主管部门牵头梳理历史办证的具体情况,以明确办证的合理、合法性。
(二)未办理房屋权属凭证的情况
根据未办理房屋权属凭证的住户称,本项目绝大多数住户是通过大连房交会等途径购买的房屋,购买方式为现金一次性交清。个别居民采取原住房抵押公积金借款方式进行购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并明令禁止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强调对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另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不能办证”问题化解工作的通知》(辽办证督发﹝2022﹞1号)第二条:“……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不属于 ‘不能办证’问题的化解范畴”的规定,由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初始登记,而本项目房屋的建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手续不完善,并且也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不能办证’问题的化解范畴,因此,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无法办理初始登记,即无法办理产权证。
(三)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前置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我区将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由于本项目开发建设时,该区域由甘井子区管辖,相关土地及建设的审批手续,是由甘井子区相关部门负责的。因此,建议由甘井子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建设时土地、建设手续情况予以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前置条件均符合规定时,我区将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四)关于房屋开发商取得销售发票进行销售房屋的问题
针对本项目房屋开发商,取得销售房屋销售发票进行销售房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区没有相应行政管理职权。鉴于当年房屋销售时,主管单位是甘井子区相关职能部门,因此,建议由甘井子区牵头予以了解具体情况,并对开发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处理。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 8 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经办人:何睿姝 自然资源局法规审批科科长 84793306
张志军 行政事务科科长 84794918
大高管函〔2023〕62号 签发人:薛雁翔
李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高新区百合山庄购房者国有产权证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收到提案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此提案,区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对提案中关于凌水街道百合山庄精品园(甘井子区屹馨南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历史情况进行了梳理,收集相关材料,并组织召开了专项会议,当面听取了委员意见和居民代表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作出本答复。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已经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凭证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项目中,有6栋房屋于2001年12月份办理了集体产权证,登记总户数为397户,共34户持有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凭证,其中有10户所持为换发的不动产登记凭证。由于当年办理产权证时,本项目所在区域尚未划至高新园区管理(2008年划归高新区),属于甘井子区政府辖区,甘井子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凭证的具体情况(包括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核实。对此,建议由甘井子区房屋主管部门牵头梳理历史办证的具体情况,以明确办证的合理、合法性。
(二)未办理房屋权属凭证的情况
根据未办理房屋权属凭证的住户称,本项目绝大多数住户是通过大连房交会等途径购买的房屋,购买方式为现金一次性交清。个别居民采取原住房抵押公积金借款方式进行购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并明令禁止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强调对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另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不能办证”问题化解工作的通知》(辽办证督发﹝2022﹞1号)第二条:“……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不属于 ‘不能办证’问题的化解范畴”的规定,由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初始登记,而本项目房屋的建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手续不完善,并且也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不能办证’问题的化解范畴,因此,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无法办理初始登记,即无法办理产权证。
(三)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前置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我区将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由于本项目开发建设时,该区域由甘井子区管辖,相关土地及建设的审批手续,是由甘井子区相关部门负责的。因此,建议由甘井子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建设时土地、建设手续情况予以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前置条件均符合规定时,我区将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四)关于房屋开发商取得销售发票进行销售房屋的问题
针对本项目房屋开发商,取得销售房屋销售发票进行销售房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区没有相应行政管理职权。鉴于当年房屋销售时,主管单位是甘井子区相关职能部门,因此,建议由甘井子区牵头予以了解具体情况,并对开发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处理。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 8 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经办人:何睿姝 自然资源局法规审批科科长 84793306
张志军 行政事务科科长 8479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