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认定后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同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2.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首次参保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政策文件 | ![]() ![]() ![]() |
---|---|
制定部门 | 大连市人社局 |
政策类别 | 促进就业 |
申报主体 | 企业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高新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和农业水利部 |
办理深度 | 区级发放 |
申报时间 | 常年 |
政策解读人员 | 肖春东 |
联系电话 | 0411-84799860 |
1.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认定后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同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2.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首次参保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政策文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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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大连市人社局 |
政策类别 | 促进就业 |
申报主体 | 企业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高新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和农业水利部 |
办理深度 | 区级发放 |
申报时间 | 常年 |
政策解读人员 | 肖春东 |
联系电话 | 0411-84799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