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政策文件 | ![]() |
---|---|
制定部门 | 大连市人社局 |
政策类别 | 鼓励创业 |
申报主体 | 企业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科 |
办理深度 | 区级发放 |
申报时间 | 常年 |
政策解读人员 | 孙玉荣 |
联系电话 | 84797515 |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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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大连市人社局 |
政策类别 | 鼓励创业 |
申报主体 | 企业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科 |
办理深度 | 区级发放 |
申报时间 | 常年 |
政策解读人员 | 孙玉荣 |
联系电话 | 84797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