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失业人员,按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确实因身体和家庭等原因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政策文件 | ![]() ![]() |
---|---|
制定部门 | 大连市人社局 |
政策类别 | 安置保障 |
申报主体 | 个人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高新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和农业水利部 |
办理深度 | 区级发放 |
申报时间 | 常年 |
政策解读人员 | 肖春东 |
联系电话 | 0411-87499860 |
对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失业人员,按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确实因身体和家庭等原因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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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大连市人社局 |
政策类别 | 安置保障 |
申报主体 | 个人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高新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和农业水利部 |
办理深度 | 区级发放 |
申报时间 | 常年 |
政策解读人员 | 肖春东 |
联系电话 | 0411-87499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