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与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政策文件 | ![]() |
---|---|
制定部门 | 辽宁省人社厅 |
政策类别 | 安置保障 |
申报主体 | 个人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高新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和农业水利部 |
办理深度 | 区级受理、市级审核发放 |
申报时间 | 常年 |
政策解读人员 | 刘薇薇 |
联系电话 | 0411-84755037 |
1.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与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政策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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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辽宁省人社厅 |
政策类别 | 安置保障 |
申报主体 | 个人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高新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和农业水利部 |
办理深度 | 区级受理、市级审核发放 |
申报时间 | 常年 |
政策解读人员 | 刘薇薇 |
联系电话 | 0411-84755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