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梯次帮扶培育,依据《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市监发〔2023〕16号),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现组织开展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评选、入库等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
凡是入选“发展型”“成长型”的个体工商户(省级已根据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纳税和缴纳社保等信息划分完成,详见附件1),均可对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详见附件2)选择“知名”“特色”“优质”“新型”四类之一自主申报。
二、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
三、申报途径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登陆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网址:https://mtyx.gtgsh.com/,系统支持微信和电脑网页两种方式)自行申报,具体流程是选择登记注册地——电子营业执照申邻及登记——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流程详见附件3)。
咨询电话:84457521
附件:1.高新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名单附件1高新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名单.xls
2.高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附件2高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doc
3.个体工商户申报手册附件3个体工商户申报手册.pdf
4.承诺书(模板)附件4承诺书(模板).doc
为推动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梯次帮扶培育,依据《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市监发〔2023〕16号),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现组织开展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评选、入库等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
凡是入选“发展型”“成长型”的个体工商户(省级已根据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纳税和缴纳社保等信息划分完成,详见附件1),均可对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详见附件2)选择“知名”“特色”“优质”“新型”四类之一自主申报。
二、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
三、申报途径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登陆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网址:https://mtyx.gtgsh.com/,系统支持微信和电脑网页两种方式)自行申报,具体流程是选择登记注册地——电子营业执照申邻及登记——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流程详见附件3)。
咨询电话:84457521
附件:1.高新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名单附件1高新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名单.xls
2.高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附件2高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doc
3.个体工商户申报手册附件3个体工商户申报手册.pdf
4.承诺书(模板)附件4承诺书(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