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政务公开活动解读辖区群众和经营主体普遍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
1. 居民住宅移交给供热公司后的供热设施维修责任划分?
答: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包括锁闭阀或者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其中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其他用热设施的养护,由用户负责。
2. 燃气入户主管道是否可以遮挡占压?
答:《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不得将燃气管道悬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难,导致房屋不能及时维修,怎么办?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在买房时对该房子所支付的“养老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民法典》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业主中有二分之一同意使用计划。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达成共识有一定难度,影响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据此,市住建局出台了《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文件规定屋面、外墙体渗漏,外墙脱落,电梯、消防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形应当作为应急维修项目立即进行维修,由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应急维修申请,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程序后,报市住建中心审核、划拨维修费用。此办法一是扩大应急维修范畴,符合规定的应急维修项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业主大会表决;二是简化提取维修资金的程序,缩短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时限。使得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加快捷。
4.新开的饭店是否需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5.高新区部分路段道路破损比较严重,请问今年是否有维修计划?
答:区住建中心今年有道路大修计划,共包括7条道路路段,全长8.4km,分别为五一路(文静街---文静街)、凌水路(屹馨街---部队)、凌刘路(部队---区界)、七贤东路(善水街---环涛路)、火炬路(黄浦路---广贤路)、火炬路(广贤路---望贤街)、前黄线(胡大岭---燃气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机动车道维修、人行道维修、边石维修、绿化补植、交通标线施划等。
6.高新园区各路段为何每天进行洒水作业,尤其是黄浦路?
答:按照市环保局要求对高新区、旅顺口区重点路段开展道路积尘走航监测,黄浦路及旅顺南路等重点路段需加强道路清扫洒水,提升清洁化水平。园区环卫按要求进行道路冲洗洒水等相关工作。
7.高新区雕塑公园附近海域海面漂浮白色垃圾,是否有专人进行打捞?
答:住建中心环卫部每年都会租赁渔船成立海上环卫打捞队伍,对负责辖区内的海域,不定期进行打捞清运。因受潮汐、海况、天气等因素影响,近岸海域随机产生的垃圾漂浮到了雕塑广场港湾内,形成局部垃圾成片。后续将加强巡检力度,有效提升海边环境卫生。
8.关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行为的问题?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规定,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行为,应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9.关于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悬挂、散发或者张贴宣传品以及设置充气模型的行为的问题?
答:根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悬挂、散发或者张贴宣传品以及设置充气模型。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以及设置充气模型的,应当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布设,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的规定,对于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的,应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十)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10.关于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的行为的问题?
答: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的规定,对于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的行为,应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5.15政务公开活动解读辖区群众和经营主体普遍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
1. 居民住宅移交给供热公司后的供热设施维修责任划分?
答: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包括锁闭阀或者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其中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其他用热设施的养护,由用户负责。
2. 燃气入户主管道是否可以遮挡占压?
答:《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不得将燃气管道悬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难,导致房屋不能及时维修,怎么办?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在买房时对该房子所支付的“养老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民法典》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业主中有二分之一同意使用计划。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达成共识有一定难度,影响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据此,市住建局出台了《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文件规定屋面、外墙体渗漏,外墙脱落,电梯、消防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形应当作为应急维修项目立即进行维修,由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应急维修申请,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程序后,报市住建中心审核、划拨维修费用。此办法一是扩大应急维修范畴,符合规定的应急维修项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业主大会表决;二是简化提取维修资金的程序,缩短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时限。使得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加快捷。
4.新开的饭店是否需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5.高新区部分路段道路破损比较严重,请问今年是否有维修计划?
答:区住建中心今年有道路大修计划,共包括7条道路路段,全长8.4km,分别为五一路(文静街---文静街)、凌水路(屹馨街---部队)、凌刘路(部队---区界)、七贤东路(善水街---环涛路)、火炬路(黄浦路---广贤路)、火炬路(广贤路---望贤街)、前黄线(胡大岭---燃气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机动车道维修、人行道维修、边石维修、绿化补植、交通标线施划等。
6.高新园区各路段为何每天进行洒水作业,尤其是黄浦路?
答:按照市环保局要求对高新区、旅顺口区重点路段开展道路积尘走航监测,黄浦路及旅顺南路等重点路段需加强道路清扫洒水,提升清洁化水平。园区环卫按要求进行道路冲洗洒水等相关工作。
7.高新区雕塑公园附近海域海面漂浮白色垃圾,是否有专人进行打捞?
答:住建中心环卫部每年都会租赁渔船成立海上环卫打捞队伍,对负责辖区内的海域,不定期进行打捞清运。因受潮汐、海况、天气等因素影响,近岸海域随机产生的垃圾漂浮到了雕塑广场港湾内,形成局部垃圾成片。后续将加强巡检力度,有效提升海边环境卫生。
8.关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行为的问题?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规定,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行为,应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9.关于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悬挂、散发或者张贴宣传品以及设置充气模型的行为的问题?
答:根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悬挂、散发或者张贴宣传品以及设置充气模型。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以及设置充气模型的,应当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布设,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的规定,对于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的,应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十)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10.关于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的行为的问题?
答: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的规定,对于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的行为,应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