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02)(11)综执处决字[2023]第1075号
关于李**在小平岛湾附近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
住 所:辽宁省朝阳县六家子镇下坎子村第五组****
身份证:211***********1515
联系电话:188****1008
2023年10月7日接到检察院督办,你涉嫌在小平岛湾附近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我局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10月7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于2023年9月13日在高新区小平岛湾附近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大高新检行公正【2023】55号。证明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等;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违法行为人身份;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于2023年9月13日在高新区小平岛湾附近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违法行为轻微并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如下: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时间)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8B-5号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11-3997331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大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入卷,一份交当事人)
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02)(11)综执处决字[2023]第1075号
关于李**在小平岛湾附近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
住 所:辽宁省朝阳县六家子镇下坎子村第五组****
身份证:211***********1515
联系电话:188****1008
2023年10月7日接到检察院督办,你涉嫌在小平岛湾附近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我局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10月7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于2023年9月13日在高新区小平岛湾附近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大高新检行公正【2023】55号。证明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等;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违法行为人身份;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于2023年9月13日在高新区小平岛湾附近驾驶车辆运载沙土过程中未苫盖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违法行为轻微并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如下: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时间)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8B-5号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11-3997331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大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入卷,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