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
大高自资闲认字〔2024〕1号
大华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你方于2010年3月19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大高2010-4-2),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102002010B01898,宗地位于高新园区庙岭村红凌路两侧B2区,面积为36793平方米,按照上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该地块应在2021年5月1日之前动工开发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大高自调字〔2024〕013号)。
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
闲置土地认定书
大高自资闲认字〔2024〕1号
大华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你方于2010年3月19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大高2010-4-2),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102002010B01898,宗地位于高新园区庙岭村红凌路两侧B2区,面积为36793平方米,按照上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该地块应在2021年5月1日之前动工开发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大高自调字〔2024〕013号)。
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