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02)(11)综执处决字[2025]第3-016号
关于王XX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泥川云峰原著C02-25-101东侧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XX
住 所: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街
联系电话:1388941XXXX
2025年3月27日14时经龙王塘执法部巡查发现,王XX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泥川云峰原著C02-25-101东侧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我局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3月27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于2025年3月22日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泥川云峰原著C02-25-101东侧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堆放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堆放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等;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人身份;
我局于2025年4月3 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于2025年3月22日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泥川云峰原著C02-25-101东侧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自由量裁处罚指导标准,并且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如下: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时间)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4月 9日
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02)(11)综执处决字[2025]第3-016号
关于王XX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泥川云峰原著C02-25-101东侧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XX
住 所: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街
联系电话:1388941XXXX
2025年3月27日14时经龙王塘执法部巡查发现,王XX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泥川云峰原著C02-25-101东侧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我局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3月27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于2025年3月22日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泥川云峰原著C02-25-101东侧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堆放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
证据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堆放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等;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人身份;
我局于2025年4月3 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于2025年3月22日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泥川云峰原著C02-25-101东侧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自由量裁处罚指导标准,并且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如下: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时间)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4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