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02)(11)综执处决字[2026]第04002号
关于高新区爱贤街8号(龙海大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擅自组织装修施工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大连海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大连市高新区广贤路135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单联岐;联系电话:1323694****
你单位与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对龙海大厦进行施工改造,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违法施工的嫌疑。我局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3月9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对高新区爱贤街8号(龙海大厦)进行施工改造。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擅自组织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
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擅自组织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等;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擅自组织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人身份;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8日被发现在高新区爱贤街8号,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装修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3041.82元。即9813507.08元(合同金额)*1.05%=103041.82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叁仟零肆拾壹元捌角贰分),并改正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我局填写缴费通知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或大连市高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6日
大连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02)(11)综执处决字[2026]第04002号
关于高新区爱贤街8号(龙海大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擅自组织装修施工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大连海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大连市高新区广贤路135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单联岐;联系电话:1323694****
你单位与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对龙海大厦进行施工改造,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违法施工的嫌疑。我局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3月9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对高新区爱贤街8号(龙海大厦)进行施工改造。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擅自组织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
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擅自组织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等;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擅自组织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人身份;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8日被发现在高新区爱贤街8号,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装修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3041.82元。即9813507.08元(合同金额)*1.05%=103041.82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叁仟零肆拾壹元捌角贰分),并改正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我局填写缴费通知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或大连市高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