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2102910003/2025-00010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规发〔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发布机构: |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 |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大连高新区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第1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工程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78号)支持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相关要求,加速人才引进和科技成果本地转化,推动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设立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工程(简称“海创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单独列支。
第三条 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成立“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院、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海创集团组成。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创业启动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在大连高新区设立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五条 创业投资支持
获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海外人才企业,可纳入高新区“先研后股”“先投后股”投资基金备投企业库,优先对接高新区国有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等金融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流程,按照高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对象
申报范围是以海外人才为主的项目团队,海外人才须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的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有学习、研发、管理等经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或企业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二)申报的项目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并具有市场化、产业化前景;
(三)申报人应是项目团队核心人员。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创业启动资金申请
(一)项目申报。申报人须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材料,“海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及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二)路演评审。通过资格审核的项目,由“海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项目技术、团队、产品、市场、落地、融资等情况。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海创工程”项目入选的重要依据;
(三)实地调研。路演评审结束后,对路演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调研,考核项目的真实性、落地性、成长性。根据实地调研结果,以及结合路演评审情况,提出项目入选初步意见;
(四)审议公示。经“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形成拟项目入选名单,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公示7天;
(五)资金申请。入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资金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不再受理;
资金申报材料:
1. 《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2. 公司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3. 申报之日前银行出具的公司账户实收资本金证明;
4. 申报前1个月的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金拨付。创业启动资金申请通过后,按程序拨付创业启动资金;
(七)项目验收。启动资金拨付一年内,企业向“海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启动资金使用情况和主要研发成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文件,以及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一)创业启动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具体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列支范围为准;
(二)企业应建立创业启动资金专账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2025年1月1日至政策施行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链接: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大连高新区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第1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工程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78号)支持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相关要求,加速人才引进和科技成果本地转化,推动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设立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工程(简称“海创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单独列支。
第三条 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成立“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院、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海创集团组成。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创业启动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在大连高新区设立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五条 创业投资支持
获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海外人才企业,可纳入高新区“先研后股”“先投后股”投资基金备投企业库,优先对接高新区国有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等金融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流程,按照高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对象
申报范围是以海外人才为主的项目团队,海外人才须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的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有学习、研发、管理等经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或企业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二)申报的项目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并具有市场化、产业化前景;
(三)申报人应是项目团队核心人员。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创业启动资金申请
(一)项目申报。申报人须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材料,“海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及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二)路演评审。通过资格审核的项目,由“海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项目技术、团队、产品、市场、落地、融资等情况。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海创工程”项目入选的重要依据;
(三)实地调研。路演评审结束后,对路演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调研,考核项目的真实性、落地性、成长性。根据实地调研结果,以及结合路演评审情况,提出项目入选初步意见;
(四)审议公示。经“海创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议后,形成拟项目入选名单,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公示7天;
(五)资金申请。入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资金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不再受理;
资金申报材料:
1. 《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2. 公司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3. 申报之日前银行出具的公司账户实收资本金证明;
4. 申报前1个月的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金拨付。创业启动资金申请通过后,按程序拨付创业启动资金;
(七)项目验收。启动资金拨付一年内,企业向“海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启动资金使用情况和主要研发成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文件,以及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一)创业启动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具体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列支范围为准;
(二)企业应建立创业启动资金专账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2025年1月1日至政策施行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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