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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管发〔201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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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管发〔2018〕15号-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职权等工作的通知》(大编办发〔2018〕31号)要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高新区首批赋权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其中,调整行政职权46项,新增行政职权51项,取消行政职权38项。
本次调整行政职权包含16项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现调回其原主管行政机关的职权。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要求,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能,不再由事业单位承担,要交回原主管行政机关,我区本次调整的行政职权中共涉及此类事项16项,包括人才劳务服务中心2项职能调回区人社局;运输管理处1项职能调回区交通局;卫生监督所6项职能调回区教育文体局;渔港监督1项职能、渔政管理所1项职能、渔业船舶检验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检验站3项职能调回区社管局;职业健康监管中心1项职能调回区安监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1项职能调回区国土局。
各部门要按照管委会的统一部署,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水平。
园区机关各部门对调整和承接的行政职权要根据有关规定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承接的行政职权,要增强承接有关职能的能力,改进管理方式,确保权力接得住、用得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4.事业单位调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