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8〕21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6〕91号),更好地推动中国(大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特制定《<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经2018年10月22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
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6〕91号)政策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海关代码注册在高新区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不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限制。
第二章 房租补贴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三条 房租补贴原则上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于入驻指定区域(E港大厦)的企业,每家企业从入驻之日起计算,最多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原则上先交后补,即入驻的企业先交房租,后按实际租赁面积,根据下述补贴条件和标准给予房屋租金补贴。
第四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度出口额计算房租补贴,每1万美元出口额给予1平方米房租补贴,不足1万美元部分不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度进口额计算房租补贴,每1万美元进口额给予1平方米房租补贴,不足1万美元部分不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3.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重点支持的综合服务平台(系指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授牌或在政府文件中明确支持的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项目等)的企业,按实际需求,经管委会审批后,给予房屋租金补贴。
4.同一企业只能按上述1、2、3其中一项来申请,不重复不叠加。
5.本章所述“年度”,是指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从承租之日起计算,每满一整年算为一个“年度”。
第五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进口额或出口额专项审计报告(平台企业无需提供);
5.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证明文件(平台企业提供);
6.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三章 “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补贴条件、
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 高新区“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企业,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以最终中标价为准。
第四章 出口奖励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七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度出口额计算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不足10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2.软件信息服务企业(8523项下报关)按年度出口额计算奖励,每出口5万美元(含5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不足5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3.外贸孵化基地企业按年度出口额计算奖励,每出口5万美元(含5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不足5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万元人民币;
4.其他贸易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增幅15%以上的部分计算奖励,按每出口5万美元(含5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不足5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5.同一个年度企业只能按本条所列的其中一种类型申报奖励;
6.本章所述“年度”是指日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关单位出具的由海关统计、且纳入高新区统计体系的进出口额证明材料(详见当年申报指南);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五章 人才补贴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吸纳人才补贴条件及标准
1.每从大连市以外地区引进一名具有3年(含)以上工作经验且同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2.每从大连市以外地区引进一名3年以下工作经验的人才、每引进一名毕业生人才,同企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大连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3000元;
3.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培养人才补贴条件及标准
1.跨境电商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进行人才培训,根据培训合同和实际发生培训金额,给予30%培训费补贴;
2.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10万元,不重复享受高新区其他人才培训政策。
第十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吸纳人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材料;
3.外埠引进人才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个税缴纳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4.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和报到手续;
5.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二)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培养人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材料;
3.培训合同、培训费用支付证明和发票;
4.培训课程设置、培训照片及结业总结等计划和实施情况资料;
5.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六章 保税仓建设补贴条件、标准
及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1.保税仓建在高新区区域内并通过海关验收;
2.按照保税仓面积计算补贴,每10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30万元,不足1000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关验收文件;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七章 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补贴条件、
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建设海外仓信息化系统,统运行三个月以上,给予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本章海外仓信息化系统是指,基于原有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而建设开发并与所合作海外仓储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对接的软件系统;
3.本条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用包括海外仓信息化系统软件开发费和实施费。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用,海外仓租赁合同,海外仓信息化系统运行情况,出口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等);
4.专家评审意见;
5.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6.专家评审需准备的材料另行通知。
第八章 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条件、
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补贴条件、标准
1.经管委会认定的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建设企业,可以向高新区《众创十二条》政策的受理部门申请政策;
2.对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外贸企业孵化基地,按1:1配套给予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企业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管委会认定文件或其它证明资料;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九章 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奖励条件、
标准及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服务合同;
2.将外贸企业孵化基地获得的省、市给予的招商补贴资金全额奖励给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领取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奖励资金领取单;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十章 展位费补贴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1.参加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境内外展会;
2.每家企业给予最高给予1.5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补贴,即第一个展位给予全额补贴,第二个展位给予一半补贴。
第二十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展览合同;
4.发票复印件;
5.4寸以上展位照片;
6.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十一章 荣获国家省市表彰奖励条件、
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年度荣获国家级表彰或授予称号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2.年度荣获省级表彰或授予称号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奖励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奖励文件复印件等其它获奖证明材料;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述第五章人才补贴由大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第四章出口额奖励(除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奖励外)、第八章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以及第九章外贸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补贴奖励由大连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受理或协助办理;其它补贴奖励由大连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送财政局复审。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局复审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补贴奖励申请时间
(一)按季度办理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至第二十个工作日17:30为止。
(二)除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补贴在大连市补贴拨付后进行办理外,其他奖励补贴,按通知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应到海关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即被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经由跨境电商行业协会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亦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述进出口额是指由海关统计、且纳入高新区统计体系的企业进出口数据,软件出口额是指8523项下报关的出口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数据依据有关单位出具的由海关统计、且纳入高新区统计体系的进出口额证明材料核定(详见当年申报指南)。
第三十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细则自2016年9月14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54337.html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6〕91号),更好地推动中国(大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特制定《<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经2018年10月22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
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6〕91号)政策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海关代码注册在高新区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不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限制。
第二章 房租补贴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三条 房租补贴原则上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于入驻指定区域(E港大厦)的企业,每家企业从入驻之日起计算,最多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原则上先交后补,即入驻的企业先交房租,后按实际租赁面积,根据下述补贴条件和标准给予房屋租金补贴。
第四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度出口额计算房租补贴,每1万美元出口额给予1平方米房租补贴,不足1万美元部分不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度进口额计算房租补贴,每1万美元进口额给予1平方米房租补贴,不足1万美元部分不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3.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重点支持的综合服务平台(系指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授牌或在政府文件中明确支持的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项目等)的企业,按实际需求,经管委会审批后,给予房屋租金补贴。
4.同一企业只能按上述1、2、3其中一项来申请,不重复不叠加。
5.本章所述“年度”,是指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从承租之日起计算,每满一整年算为一个“年度”。
第五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进口额或出口额专项审计报告(平台企业无需提供);
5.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证明文件(平台企业提供);
6.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三章 “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补贴条件、
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 高新区“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企业,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以最终中标价为准。
第四章 出口奖励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七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度出口额计算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不足10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2.软件信息服务企业(8523项下报关)按年度出口额计算奖励,每出口5万美元(含5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不足5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3.外贸孵化基地企业按年度出口额计算奖励,每出口5万美元(含5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不足5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万元人民币;
4.其他贸易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增幅15%以上的部分计算奖励,按每出口5万美元(含5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不足5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5.同一个年度企业只能按本条所列的其中一种类型申报奖励;
6.本章所述“年度”是指日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关单位出具的由海关统计、且纳入高新区统计体系的进出口额证明材料(详见当年申报指南);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五章 人才补贴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吸纳人才补贴条件及标准
1.每从大连市以外地区引进一名具有3年(含)以上工作经验且同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2.每从大连市以外地区引进一名3年以下工作经验的人才、每引进一名毕业生人才,同企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大连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3000元;
3.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培养人才补贴条件及标准
1.跨境电商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进行人才培训,根据培训合同和实际发生培训金额,给予30%培训费补贴;
2.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10万元,不重复享受高新区其他人才培训政策。
第十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吸纳人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材料;
3.外埠引进人才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个税缴纳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4.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和报到手续;
5.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二)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培养人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材料;
3.培训合同、培训费用支付证明和发票;
4.培训课程设置、培训照片及结业总结等计划和实施情况资料;
5.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六章 保税仓建设补贴条件、标准
及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1.保税仓建在高新区区域内并通过海关验收;
2.按照保税仓面积计算补贴,每10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30万元,不足1000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关验收文件;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七章 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补贴条件、
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建设海外仓信息化系统,统运行三个月以上,给予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本章海外仓信息化系统是指,基于原有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而建设开发并与所合作海外仓储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对接的软件系统;
3.本条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用包括海外仓信息化系统软件开发费和实施费。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用,海外仓租赁合同,海外仓信息化系统运行情况,出口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等);
4.专家评审意见;
5.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6.专家评审需准备的材料另行通知。
第八章 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条件、
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补贴条件、标准
1.经管委会认定的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建设企业,可以向高新区《众创十二条》政策的受理部门申请政策;
2.对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外贸企业孵化基地,按1:1配套给予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企业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管委会认定文件或其它证明资料;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九章 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奖励条件、
标准及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服务合同;
2.将外贸企业孵化基地获得的省、市给予的招商补贴资金全额奖励给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领取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奖励资金领取单;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十章 展位费补贴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1.参加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境内外展会;
2.每家企业给予最高给予1.5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补贴,即第一个展位给予全额补贴,第二个展位给予一半补贴。
第二十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展览合同;
4.发票复印件;
5.4寸以上展位照片;
6.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十一章 荣获国家省市表彰奖励条件、
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年度荣获国家级表彰或授予称号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2.年度荣获省级表彰或授予称号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奖励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奖励文件复印件等其它获奖证明材料;
4.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述第五章人才补贴由大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第四章出口额奖励(除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奖励外)、第八章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以及第九章外贸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补贴奖励由大连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受理或协助办理;其它补贴奖励由大连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送财政局复审。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局复审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补贴奖励申请时间
(一)按季度办理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至第二十个工作日17:30为止。
(二)除外贸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服务企业补贴在大连市补贴拨付后进行办理外,其他奖励补贴,按通知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应到海关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即被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经由跨境电商行业协会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亦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述进出口额是指由海关统计、且纳入高新区统计体系的企业进出口数据,软件出口额是指8523项下报关的出口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数据依据有关单位出具的由海关统计、且纳入高新区统计体系的进出口额证明材料核定(详见当年申报指南)。
第三十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细则自2016年9月14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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