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9〕3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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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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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制定《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包括: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保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担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银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保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扎实推进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开展,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知发〔2018〕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于大连市和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总体思路,采用“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模式”运作模式。由银行、保险公司及评估机构分别审核、管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银行授信贷款。
第四条 如发生贷款违约,风险补偿基金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按照2:6:2的比例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20%的贷款本金金额,保险公司承担6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与保险公司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企业资格条件
1. 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发展良好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专利,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第六条 所质押知识产权条件
1.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
2. 设质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经营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 设质知识产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知识产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了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项的,设质知识产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4. 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5. 出质人应向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对同一笔融资追加发明专利权质押;对设质知识产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知识产权一并质押。
第七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具有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的在连保险公司。
3.取得总公司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同意。
第八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落实“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3.制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第九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经营满两年,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年度内名下专业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10人,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风险控制能力强,企业信用度较好,专业水平较高。
第十条 贷款流程
1.企业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初审通过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库。
2.企业向评估机构申请预评估,向评估机构发送评估所需材料,评估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一件或多件)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出具预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交预评估结果,企业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及保险申请材料,银行进行信贷评审,保险公司同步进行保险评审,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双方认可的价值为准,确定质物价值,确定贷款金额,保险公司以承保贷款金额的60%作为保险金额。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权质押的贷款本金金额提供风险补偿,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额度。
4.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5.评审通过后企业办理保险、质押和贷款手续,银行可根据需求委托评估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
6.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完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企业贷款额的20%从风险补偿基金池转移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相关材料由保险公司报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7.各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
1.企业连续欠息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达60天(含),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就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同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处置质押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拍卖或转让该知识产权。银行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前追偿回与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款项在抵扣追偿费用及利息后,按照银行与保险的追偿权比例4:6进行冲减贷款本金金额。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银行提出索赔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银行。核定结果经银行书面确认后,保险公司按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的60%比例(扣除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的部分)在5天内向银行优先履行赔偿义务。
3.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同时,银行扣除应承担的部分,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企业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用于银行还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在银行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的30日内划拨至银行内部账户。
第十二条 赔后追偿
1.银行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银行自收到保险赔款之日起将银行对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以及在作为借款合同之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保险赔款的额度范围内转让给保险公司,并且银行与保险公司享有相同优先受偿顺位。且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行使追偿权的比例为4:6。银行、保险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向贷款企业或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银行、保险公司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贷款企业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银行与保险公司享有相同顺位权利。
3.银行、保险公司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专利依法进行处理,银行与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如若未产生追偿回款,因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如若追偿回款的款项未够回款的金额,不足部分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进行分摊。
4.追偿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法律诉讼费、专利处置费等,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追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不足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按照行使追偿权的比例。
5.银行、保险公司应持续追偿,银行和保险公司任何一方追偿所得的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所得款项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行使追偿权比例4:6来补偿各方贷款本金(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应与风险补偿基金1:1进行分配),其次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罚息损失。
第十三条 风险管控
1.评估机构应准确评估专利价值,提供评估的背景资料供银行、保险公司参考。当专利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或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保证保险赔付总额/累计实收保费收入)达到150%时,应立即暂停该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合作机构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调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回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2.银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
3.对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及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大连高新区在合作银行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存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送上季度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
第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银行、评估机构如存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并取消合作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大连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担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扎实推进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开展,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知发〔2018〕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于大连市和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总体思路,采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银行模式”运作模式。由银行、担保公司及评估机构分别审核、管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银行授信贷款。
第四条 如发生贷款违约,风险补偿基金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40%的贷款本金金额,担保公司承担3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与担保公司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企业资格条件
1. 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发展良好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专利,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第六条 所质押知识产权条件
1.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
2. 设质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经营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 设质知识产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知识产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了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项的,设质知识产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4. 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5. 出质人应向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对同一笔融资追加发明专利权质押;对设质知识产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知识产权一并质押。
第七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具有提供质押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的在连担保公司。
3.取得总公司开展只要融资担保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意。
第八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落实“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3.制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第九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经营满两年,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年度内名下专业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10人,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风险控制能力强,企业信用度较好,专业水平较高。
第四章 贷款流程及贷后管理
第十条 贷款流程
1.企业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初审通过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库。
2.企业向评估机构申请预评估,向评估机构发送评估所需材料,评估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一件或多件)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出具预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预评估结果,企业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及担保申请材料,银行进行信贷评审,银行和担保公司以双方认可的价值为准,确定质物价值,确定贷款金额,担保公司以贷款本金金额进行担保。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权质押的贷款本金金额提供风险补偿,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额度。
4.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5.评审通过后企业办理担保、质押和贷款手续,银行可根据需求委托评估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
6.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完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企业贷款额的40%从风险补偿基金池转移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相关材料由担保公司报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7.各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
1.企业连续欠息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达60天(含),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就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向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同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处置质押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拍卖或转让该知识产权。银行在担保公司支付赔偿金前追偿回与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款项在抵扣追偿费用及利息后,按照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追偿权比例7:3进行冲减贷款本金金额。
2.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提出索赔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银行。核定结果经银行书面确认后,担保公司按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的30%比例(扣除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的部分)在5天内向银行代偿。
3.在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的同时,银行扣除应承担的部分,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企业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用于银行还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在银行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的30日内划拨至银行内部账户。
第十二条 赔后追偿
1.银行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追偿的权利,担保公司在代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银行自收到代偿款之日起将银行对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以及在作为借款合同之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在代偿额度范围内转让给担保公司,并且银行与担保公司享有相同优先受偿顺位。且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行使追偿权的比例为7:3。银行、担保公司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向贷款企业或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银行、担保公司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贷款企业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银行与担保公司享有相同顺位权利。
3.银行、担保公司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专利依法进行处理,银行与担保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如若未产生追偿回款,因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如若追偿回款的款项未够回款的金额,不足部分按照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利进行分摊。
4.追偿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法律诉讼费、专利处置费等,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追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不足部分由银行、担保公司按照行使追偿权的比例。
5.银行、担保公司应持续追偿,银行和担保公司任何一方追偿所得的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所得款项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行使追偿权比例7:3来补偿各方贷款本金(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应与风险补偿基金3:4进行分配),其次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罚息损失。
第十三条 风险管控
1.评估机构应准确评估专利价值,提供评估的背景资料供银行、担保公司参考。当专利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应立即暂停该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合作机构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调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回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2.银行、担保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担保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担保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
3.对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及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大连高新区在合作银行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存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送上季度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
第十六条 各担保、评估机构如存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并取消合作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大连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银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扎实推进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开展,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知发〔2018〕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于大连市和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总体思路,采用“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模式”运作模式。由政府、银行、评估机构审核、管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银行授信贷款。
第四条 如发生贷款违约,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5:5的比例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承担5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企业资格条件
1. 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发展良好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专利,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第六条 所质押知识产权条件
1.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
2. 设质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经营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 设质知识产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知识产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了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项的,设质知识产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4. 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5. 出质人应向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对同一笔融资追加发明专利权质押;对设质知识产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知识产权一并质押。
第七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落实“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3.制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第八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经营满两年,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年度内名下专业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10人,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风险控制能力强,企业信用度较好,专业水平较高。
第四章 贷款流程及贷后管理
第九条 贷款流程
1.企业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初审通过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库。
2.企业向评估机构申请预评估,向评估机构发送评估所需材料,评估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一件或多件)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出具预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向银行提交预评估结果,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进行信贷评审,确定贷款金额。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权质押的贷款本金金额提供风险补偿,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额度。
4.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5.评审通过后企业办理质押和贷款手续,银行可根据需求委托评估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
6.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完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企业贷款额的50%从风险补偿基金池转移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相关材料由合作银行报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7.双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
1.企业连续欠息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达60天(含),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就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向政府发出代偿通知书,同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处置质押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拍卖或转让该知识产权。银行在政府代偿前追偿回与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款项在抵扣追偿费用及利息后,将追回款项用于冲减贷款本息。
2.银行扣除应承担的部分,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企业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用于银行还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在银行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的30日内划拨至银行内部账户。
第十一条 赔后追偿
1.银行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追偿的权利,银行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向贷款企业或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银行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贷款企业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
3.银行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专利依法进行处理,承担追偿所产生的费用。
4.追偿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法律诉讼费、专利处置费等,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追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银行承担。
5.银行应持续追偿,银行追偿所得的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所得款项扣除追偿费用后,首先按1:1比例补偿银行贷款本金和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其次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罚息损失。
第十二条 风险管控
1.评估机构应准确评估专利价值,提供评估的背景资料供银行、政府参考。当专利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应立即暂停该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合作机构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调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恢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2.银行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银行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
3.对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及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大连高新区在合作银行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存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送上季度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评估机构如存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并取消合作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大连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解读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54892.html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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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制定《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包括: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保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担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银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保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扎实推进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开展,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知发〔2018〕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于大连市和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总体思路,采用“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模式”运作模式。由银行、保险公司及评估机构分别审核、管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银行授信贷款。
第四条 如发生贷款违约,风险补偿基金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按照2:6:2的比例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20%的贷款本金金额,保险公司承担6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与保险公司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企业资格条件
1. 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发展良好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专利,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第六条 所质押知识产权条件
1.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
2. 设质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经营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 设质知识产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知识产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了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项的,设质知识产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4. 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5. 出质人应向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对同一笔融资追加发明专利权质押;对设质知识产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知识产权一并质押。
第七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具有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的在连保险公司。
3.取得总公司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同意。
第八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落实“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3.制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第九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经营满两年,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年度内名下专业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10人,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风险控制能力强,企业信用度较好,专业水平较高。
第十条 贷款流程
1.企业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初审通过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库。
2.企业向评估机构申请预评估,向评估机构发送评估所需材料,评估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一件或多件)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出具预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交预评估结果,企业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及保险申请材料,银行进行信贷评审,保险公司同步进行保险评审,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双方认可的价值为准,确定质物价值,确定贷款金额,保险公司以承保贷款金额的60%作为保险金额。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权质押的贷款本金金额提供风险补偿,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额度。
4.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5.评审通过后企业办理保险、质押和贷款手续,银行可根据需求委托评估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
6.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完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企业贷款额的20%从风险补偿基金池转移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相关材料由保险公司报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7.各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
1.企业连续欠息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达60天(含),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就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同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处置质押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拍卖或转让该知识产权。银行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前追偿回与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款项在抵扣追偿费用及利息后,按照银行与保险的追偿权比例4:6进行冲减贷款本金金额。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银行提出索赔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银行。核定结果经银行书面确认后,保险公司按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的60%比例(扣除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的部分)在5天内向银行优先履行赔偿义务。
3.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同时,银行扣除应承担的部分,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企业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用于银行还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在银行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的30日内划拨至银行内部账户。
第十二条 赔后追偿
1.银行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银行自收到保险赔款之日起将银行对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以及在作为借款合同之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保险赔款的额度范围内转让给保险公司,并且银行与保险公司享有相同优先受偿顺位。且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行使追偿权的比例为4:6。银行、保险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向贷款企业或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银行、保险公司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贷款企业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银行与保险公司享有相同顺位权利。
3.银行、保险公司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专利依法进行处理,银行与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如若未产生追偿回款,因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如若追偿回款的款项未够回款的金额,不足部分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进行分摊。
4.追偿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法律诉讼费、专利处置费等,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追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不足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按照行使追偿权的比例。
5.银行、保险公司应持续追偿,银行和保险公司任何一方追偿所得的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所得款项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行使追偿权比例4:6来补偿各方贷款本金(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应与风险补偿基金1:1进行分配),其次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罚息损失。
第十三条 风险管控
1.评估机构应准确评估专利价值,提供评估的背景资料供银行、保险公司参考。当专利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或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保证保险赔付总额/累计实收保费收入)达到150%时,应立即暂停该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合作机构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调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回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2.银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
3.对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及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大连高新区在合作银行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存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送上季度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
第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银行、评估机构如存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并取消合作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大连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担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扎实推进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开展,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知发〔2018〕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于大连市和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总体思路,采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银行模式”运作模式。由银行、担保公司及评估机构分别审核、管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银行授信贷款。
第四条 如发生贷款违约,风险补偿基金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40%的贷款本金金额,担保公司承担3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与担保公司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企业资格条件
1. 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发展良好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专利,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第六条 所质押知识产权条件
1.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
2. 设质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经营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 设质知识产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知识产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了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项的,设质知识产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4. 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5. 出质人应向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对同一笔融资追加发明专利权质押;对设质知识产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知识产权一并质押。
第七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具有提供质押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的在连担保公司。
3.取得总公司开展只要融资担保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意。
第八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落实“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3.制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第九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经营满两年,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年度内名下专业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10人,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风险控制能力强,企业信用度较好,专业水平较高。
第四章 贷款流程及贷后管理
第十条 贷款流程
1.企业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初审通过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库。
2.企业向评估机构申请预评估,向评估机构发送评估所需材料,评估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一件或多件)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出具预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预评估结果,企业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及担保申请材料,银行进行信贷评审,银行和担保公司以双方认可的价值为准,确定质物价值,确定贷款金额,担保公司以贷款本金金额进行担保。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权质押的贷款本金金额提供风险补偿,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额度。
4.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5.评审通过后企业办理担保、质押和贷款手续,银行可根据需求委托评估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
6.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完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企业贷款额的40%从风险补偿基金池转移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相关材料由担保公司报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7.各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
1.企业连续欠息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达60天(含),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就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向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同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处置质押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拍卖或转让该知识产权。银行在担保公司支付赔偿金前追偿回与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款项在抵扣追偿费用及利息后,按照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追偿权比例7:3进行冲减贷款本金金额。
2.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提出索赔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银行。核定结果经银行书面确认后,担保公司按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的30%比例(扣除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的部分)在5天内向银行代偿。
3.在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的同时,银行扣除应承担的部分,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企业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用于银行还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在银行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的30日内划拨至银行内部账户。
第十二条 赔后追偿
1.银行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追偿的权利,担保公司在代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银行自收到代偿款之日起将银行对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以及在作为借款合同之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在代偿额度范围内转让给担保公司,并且银行与担保公司享有相同优先受偿顺位。且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行使追偿权的比例为7:3。银行、担保公司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向贷款企业或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银行、担保公司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贷款企业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银行与担保公司享有相同顺位权利。
3.银行、担保公司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专利依法进行处理,银行与担保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如若未产生追偿回款,因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如若追偿回款的款项未够回款的金额,不足部分按照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利进行分摊。
4.追偿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法律诉讼费、专利处置费等,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追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不足部分由银行、担保公司按照行使追偿权的比例。
5.银行、担保公司应持续追偿,银行和担保公司任何一方追偿所得的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所得款项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行使追偿权比例7:3来补偿各方贷款本金(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应与风险补偿基金3:4进行分配),其次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罚息损失。
第十三条 风险管控
1.评估机构应准确评估专利价值,提供评估的背景资料供银行、担保公司参考。当专利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应立即暂停该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合作机构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调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回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2.银行、担保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担保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担保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
3.对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及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大连高新区在合作银行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存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送上季度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
第十六条 各担保、评估机构如存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并取消合作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大连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银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扎实推进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开展,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知发〔2018〕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于大连市和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总体思路,采用“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模式”运作模式。由政府、银行、评估机构审核、管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银行授信贷款。
第四条 如发生贷款违约,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5:5的比例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承担50%的贷款本金金额);银行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企业资格条件
1. 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发展良好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专利,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第六条 所质押知识产权条件
1.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
2. 设质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经营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 设质知识产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知识产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了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专利奖项的,设质知识产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4. 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5. 出质人应向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对同一笔融资追加发明专利权质押;对设质知识产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知识产权一并质押。
第七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落实“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3.制定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第八条 开展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经营满两年,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年度内名下专业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10人,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风险控制能力强,企业信用度较好,专业水平较高。
第四章 贷款流程及贷后管理
第九条 贷款流程
1.企业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初审通过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库。
2.企业向评估机构申请预评估,向评估机构发送评估所需材料,评估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一件或多件)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出具预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向银行提交预评估结果,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进行信贷评审,确定贷款金额。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权质押的贷款本金金额提供风险补偿,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额度。
4.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5.评审通过后企业办理质押和贷款手续,银行可根据需求委托评估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
6.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完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企业贷款额的50%从风险补偿基金池转移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相关材料由合作银行报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7.双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
1.企业连续欠息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达60天(含),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就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向政府发出代偿通知书,同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处置质押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拍卖或转让该知识产权。银行在政府代偿前追偿回与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款项在抵扣追偿费用及利息后,将追回款项用于冲减贷款本息。
2.银行扣除应承担的部分,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贷款企业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用于银行还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在银行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的30日内划拨至银行内部账户。
第十一条 赔后追偿
1.银行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追偿的权利,银行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向贷款企业或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银行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贷款企业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
3.银行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专利依法进行处理,承担追偿所产生的费用。
4.追偿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法律诉讼费、专利处置费等,追偿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计算。追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银行承担。
5.银行应持续追偿,银行追偿所得的借款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任何项目的所得款项扣除追偿费用后,首先按1:1比例补偿银行贷款本金和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其次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罚息损失。
第十二条 风险管控
1.评估机构应准确评估专利价值,提供评估的背景资料供银行、政府参考。当专利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应立即暂停该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合作机构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调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恢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2.银行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银行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
3.对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及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大连高新区在合作银行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存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送上季度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评估机构如存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并取消合作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大连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解读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54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