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办发〔2019〕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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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高新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高新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函〔2018〕4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土污办发〔2018〕5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土污办发〔201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情况,重点对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分阶段、按标准持续开展整治。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全面整治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不规范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加强堆存场所环境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二、职责分工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的监督指导,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整体工作。
(一)区环保分局要做到总体协调,综合汇总。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三防”设施建设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摸底调查。评估堆存场所建设是否符合环评批复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二)各街道、龙头办、英歌石办要做好辖区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摸底调查。
(三)区发展改革局要协调推进区域内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组织实施园区循环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发展,为区域循环产业示范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工作。
(四)区国土局要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按职能分工加强对矿山废石、废渣等固体废物堆放和处置监督管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区科技局要加强对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品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指导,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利用或加工成符合标准的副产品,推动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步骤、有计划实现固体废物堆存的有效消减。
三、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各街道、龙头办、英歌石办做好辖区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摸底调查。重点加强对遗报、漏报及无主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问题堆场清单(附件1)和汇总情况清单(附件2)。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对经核实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责任主体不明的,所在街道、龙头办、英歌石办限期予以清除。
(二)验收阶段(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30)。纳入问题堆场清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完成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任务,完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档案材料。高新区管委会成立预验收组,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上报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指出问题所在,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三)巩固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高新区将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排查整治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环境监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是“土十条”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道、龙头办、英歌石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局、区科技局于方案下发一周内将此项工作联系人(附件3)以传真形式报园区环保局。2019—2020年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单位本年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区环保分局2019—2020年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
(二)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以及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应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推行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将压力传导给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查处举报线索,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新发现的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督促治污责任主体及时制定、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
附件1
XX街道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整治清单
(参考表格)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经纬度 |
工业废物种类 |
来源 |
累计 堆存量 (万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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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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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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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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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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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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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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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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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街道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整治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街道、园区 |
企业数量(家) |
无主堆放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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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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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联系人:胡兆勇(电话:84791570传真:84791400)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64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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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高新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高新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函〔2018〕4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土污办发〔2018〕5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土污办发〔201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情况,重点对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分阶段、按标准持续开展整治。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全面整治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不规范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加强堆存场所环境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二、职责分工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的监督指导,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整体工作。
(一)区环保分局要做到总体协调,综合汇总。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三防”设施建设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摸底调查。评估堆存场所建设是否符合环评批复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二)各街道、龙头办、英歌石办要做好辖区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摸底调查。
(三)区发展改革局要协调推进区域内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组织实施园区循环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发展,为区域循环产业示范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工作。
(四)区国土局要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按职能分工加强对矿山废石、废渣等固体废物堆放和处置监督管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区科技局要加强对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品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指导,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利用或加工成符合标准的副产品,推动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步骤、有计划实现固体废物堆存的有效消减。
三、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各街道、龙头办、英歌石办做好辖区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摸底调查。重点加强对遗报、漏报及无主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问题堆场清单(附件1)和汇总情况清单(附件2)。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对经核实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责任主体不明的,所在街道、龙头办、英歌石办限期予以清除。
(二)验收阶段(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30)。纳入问题堆场清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完成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任务,完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档案材料。高新区管委会成立预验收组,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上报大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指出问题所在,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三)巩固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高新区将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排查整治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环境监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是“土十条”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道、龙头办、英歌石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局、区科技局于方案下发一周内将此项工作联系人(附件3)以传真形式报园区环保局。2019—2020年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单位本年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区环保分局2019—2020年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
(二)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以及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应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推行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将压力传导给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查处举报线索,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新发现的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督促治污责任主体及时制定、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
附件1
XX街道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整治清单
(参考表格)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经纬度 |
工业废物种类 |
来源 |
累计 堆存量 (万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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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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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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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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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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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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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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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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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街道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整治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街道、园区 |
企业数量(家) |
无主堆放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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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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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联系人:胡兆勇(电话:84791570传真:84791400)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64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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