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办发〔2019〕33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了更好地推进高新区卓越绩效先进管理模式的推广,发挥质量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大连高新区工作委员会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高党工发〔2018〕48号)有关“完善质量激励机制”要求,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国家、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 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大连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高党工发〔2018〕48号)有关“完善质量激励机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质量奖评定表彰委员会评定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辽宁省人民政府评定的“辽宁省省长质量奖金奖”和“辽宁省省长质量奖银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评定的“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和“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分别配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辽宁省长质量奖金奖和银奖的单位分别配套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大连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分别配套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质量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一)注册纳税在大连高新区;
(二)获得第二条规定的质量奖。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质量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获得第二条规定的质量奖文件或奖牌照片;
(三)获奖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提供扫描件;
(四)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提供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
第六条 每年上述质量奖公布后10个月内接受申报,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逾期未能补充完善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受理情况提出拟奖励名单,名单在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区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区市场监管局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八条 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金的,区管委会三年内不受理其任何奖励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最终确定的奖励名单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暂定5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质量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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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序号 |
获奖类别 |
奖励(资助) 金额 |
申报种类(可多选) |
1 |
中国质量奖大奖 |
100万元 |
|
2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50万元 |
|
3 |
辽宁省长质量奖金奖 |
50万元 |
|
4 |
辽宁省长质量奖银奖 |
30万元 |
|
5 |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 |
30万元 |
|
6 |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
20万元 |
|
奖励 总金额 |
佰 拾万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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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声明 |
根据《中共大连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推动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高党工发〔2018〕48号)和《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办法>的通知》(大高办发〔2019〕 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单位自愿申报质量奖配套奖励,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准确,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市场 监管局 初审意见 |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 审批意见 |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此表一式两份,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政策解读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57232.html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了更好地推进高新区卓越绩效先进管理模式的推广,发挥质量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大连高新区工作委员会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高党工发〔2018〕48号)有关“完善质量激励机制”要求,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国家、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 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大连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高党工发〔2018〕48号)有关“完善质量激励机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质量奖评定表彰委员会评定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辽宁省人民政府评定的“辽宁省省长质量奖金奖”和“辽宁省省长质量奖银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评定的“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和“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分别配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辽宁省长质量奖金奖和银奖的单位分别配套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大连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分别配套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质量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一)注册纳税在大连高新区;
(二)获得第二条规定的质量奖。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质量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获得第二条规定的质量奖文件或奖牌照片;
(三)获奖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提供扫描件;
(四)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提供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
第六条 每年上述质量奖公布后10个月内接受申报,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逾期未能补充完善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受理情况提出拟奖励名单,名单在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区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区市场监管局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八条 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金的,区管委会三年内不受理其任何奖励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最终确定的奖励名单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暂定5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质量奖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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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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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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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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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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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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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获奖类别 |
奖励(资助) 金额 |
申报种类(可多选) |
1 |
中国质量奖大奖 |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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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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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辽宁省长质量奖金奖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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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辽宁省长质量奖银奖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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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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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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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总金额 |
佰 拾万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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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声明 |
根据《中共大连高新区工作委员会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推动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高党工发〔2018〕48号)和《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办法>的通知》(大高办发〔2019〕 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单位自愿申报质量奖配套奖励,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准确,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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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 监管局 初审意见 |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 审批意见 |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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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政策解读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57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