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省科技厅启动了2019年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四类新型创新主体备案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流程
(一)大连高新区负责指导本地区四类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并对新型创新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省科技厅对以公函形式报送的新型创新主体的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审核后确定备案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省科技厅按照新型创新主体建设规律,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备案和政策支持的依据。
二、申报标准
(一)瞪羚企业
1.瞪羚企业规模效益指标,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三年年均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首年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上年度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三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其中首年总雇员数超过100人。且上年度正增长;
(3)企业成立10年内,总收入超过10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5年内,总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创新门槛指标:
A类: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
B类:筛选条件1:仅有上年度总收入数据的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大于5亿元且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筛选条件2:有效数据两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大于1亿元且近两年复合增长率大于30%。
2.潜在瞪羚规模效益指标:
(1)起始年总收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或上年总收入或利润增长高于50%。
(2)起始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收入增长高于40%或利润增长高于40%。
(二)独角兽
原则上: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四新领域;具有跨界属性,即承载两个以上产业的功能;具有平台属性,即以平台为业务形态;具有自成长属性,即业务在平台上自发产生并发展;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1.种子独角兽标准:
成立时间3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
2.潜在独角兽标准:
(1)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最后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1亿美元
(2)成立5年(含)-9年(不含)的,最后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5亿美元。
3.独角兽标准: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最后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10亿美元。
(三)新型研发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辽宁省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辽宁省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级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围绕辽宁省经济发展需求 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3.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创新人事、薪酬和经费等管理体制;市场化决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激励机制。
4.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科研课题成果来源。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5.具有明显运营成效。年受理专利数不少于10 项每年至少有1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年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度企业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0%。
(四)大企业平台化
1.在辽宁省内注册三年以上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在行业细分领域内排名靠前。
3.明确采取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搭建研发众包平台、搭建营销服务平台、搭建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服务平台、开放新技术应用场景、设立战略投资基金等方式孵化及带动周边科技型企业发展。
4.孵化10家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或者带动30家以上区内关联科技型企业生态化发展。
(五)离岸域外创新中心
1.建设主体包括园区管委会下属平台公司、孵化器 、 平台型大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但须是在辽宁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在境外或域外拥有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制定投资建设、日常运营、经费来源、项目入驻、海内外联动机制、人员招聘与激励等相关制度。
3.在吸引集聚境外或域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境外或域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境外或域外创新载体帮助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境外或域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有明确目标及方案;具有联系境外、域外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的稳定渠道。
4.入驻或联系不少于10个计划到本地区发展的科技项目;入驻不少于5家本地区科技企业的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等;协助不少于20家本地区科技企业链接境外或域外技术、人才等资源。
三、组织申报
瞪羚独角兽企业采取在线备案方式,申报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4日。
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采取线下备案方式(待数据库建成后采用线上备案方式),申报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9日。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4份),其中,电子版报至邮箱sci_tech2011@163.com,纸质材料报至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科技管理处(大连高新区管委会225房间)。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联系方式:
瞪羚独角兽企业和大企业平台化备案工作联系人:西少辉,024-23983691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联系人:胡丹,024-23983742
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备案工作联系人:曲恬松,024-23983445
网络技术支持:郭允骁,024-83769762-810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书华,84821581
庄苏阳,84820326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6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省科技厅启动了2019年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四类新型创新主体备案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流程
(一)大连高新区负责指导本地区四类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并对新型创新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省科技厅对以公函形式报送的新型创新主体的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审核后确定备案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省科技厅按照新型创新主体建设规律,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备案和政策支持的依据。
二、申报标准
(一)瞪羚企业
1.瞪羚企业规模效益指标,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三年年均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首年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上年度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三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其中首年总雇员数超过100人。且上年度正增长;
(3)企业成立10年内,总收入超过10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5年内,总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创新门槛指标:
A类: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
B类:筛选条件1:仅有上年度总收入数据的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大于5亿元且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筛选条件2:有效数据两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大于1亿元且近两年复合增长率大于30%。
2.潜在瞪羚规模效益指标:
(1)起始年总收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或上年总收入或利润增长高于50%。
(2)起始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收入增长高于40%或利润增长高于40%。
(二)独角兽
原则上: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四新领域;具有跨界属性,即承载两个以上产业的功能;具有平台属性,即以平台为业务形态;具有自成长属性,即业务在平台上自发产生并发展;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1.种子独角兽标准:
成立时间3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
2.潜在独角兽标准:
(1)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最后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1亿美元
(2)成立5年(含)-9年(不含)的,最后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5亿美元。
3.独角兽标准: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最后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10亿美元。
(三)新型研发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辽宁省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辽宁省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级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围绕辽宁省经济发展需求 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3.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创新人事、薪酬和经费等管理体制;市场化决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激励机制。
4.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科研课题成果来源。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5.具有明显运营成效。年受理专利数不少于10 项每年至少有1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年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度企业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0%。
(四)大企业平台化
1.在辽宁省内注册三年以上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在行业细分领域内排名靠前。
3.明确采取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搭建研发众包平台、搭建营销服务平台、搭建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服务平台、开放新技术应用场景、设立战略投资基金等方式孵化及带动周边科技型企业发展。
4.孵化10家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或者带动30家以上区内关联科技型企业生态化发展。
(五)离岸域外创新中心
1.建设主体包括园区管委会下属平台公司、孵化器 、 平台型大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但须是在辽宁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在境外或域外拥有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制定投资建设、日常运营、经费来源、项目入驻、海内外联动机制、人员招聘与激励等相关制度。
3.在吸引集聚境外或域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境外或域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境外或域外创新载体帮助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境外或域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有明确目标及方案;具有联系境外、域外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的稳定渠道。
4.入驻或联系不少于10个计划到本地区发展的科技项目;入驻不少于5家本地区科技企业的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等;协助不少于20家本地区科技企业链接境外或域外技术、人才等资源。
三、组织申报
瞪羚独角兽企业采取在线备案方式,申报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4日。
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采取线下备案方式(待数据库建成后采用线上备案方式),申报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9日。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4份),其中,电子版报至邮箱sci_tech2011@163.com,纸质材料报至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科技管理处(大连高新区管委会225房间)。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联系方式:
瞪羚独角兽企业和大企业平台化备案工作联系人:西少辉,024-23983691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联系人:胡丹,024-23983742
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备案工作联系人:曲恬松,024-23983445
网络技术支持:郭允骁,024-83769762-810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书华,84821581
庄苏阳,84820326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