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将采取静态问答的方式,请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为大家解答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在线访谈。
一、大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全市统一的吗?标准是多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答:大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全市统一的,目前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和《大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暂行)》(大民发﹝2015﹞83号);目前大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和分类救助相结合,低保金额应按现行当地低保标准(720元/人/月)与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低保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有享受分类救助的再加上分类救助金额。
凡持有高新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脱离家庭且独立生活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均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申请低保的家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户主或其委托人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也可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授权书,授权区(市)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及财产证明、残疾证明、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失业证明、重大疾病病志证明等。
四、什么是家庭经济状况?
答: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五、可支配收入包括哪些?
答: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日常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实际收入和无劳动合同及固定单位的自谋职业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包括从事经(未经)工商、劳动部门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净收入等。
(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粮食直补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扶、抚)养费等。
(四)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船舶、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六、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住房、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七、申请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
答:(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指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领到工资,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额高于公布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
(三)城市居民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其它一次性收入,在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按当地评估标准确定。
(五)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家庭成员而确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1人),视同无劳动能力人员来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六)赡养费、扶(抚)养费:1.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裁决、判决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或虽有协议、裁决、判决但其数额明显低于赡扶(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赡扶(抚)养费=(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低保标准×1.5×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数)×50%÷被赡扶(抚)养人数。
(七)粮、油、菜、果、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家庭经营性收入按上年度末市场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八、哪些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烈士褒养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
(九)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统筹部分(凭缴费单据)。
(十)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费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九、哪些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一)因公致残返乡的原知识青年;
(二)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定救人员;
(三)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供养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重残人员(须经街道、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四)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生活困难人员(须提供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伤残人员);
(六)遗属孤老;
(七)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在县级以上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标准由街道、区民政部门共同确定)。
十、什么情形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答:(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 家庭人均存款数额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拥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3. 拥有非居住类住房或拥有2处以上(含2处)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4.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5. 申请低保前2年之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或出售)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或自建住房的;
6. 申请低保前1年之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7. 缴纳社会保险金额月人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8.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出国留学的。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致使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
(三)故意隐瞒和虚报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遗属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五)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七)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人员;经常出入中高档餐饮或娱乐场所消费的人员;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生育的人员;各类服刑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八)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十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分类救助政策?
答:(一)符合低保条件的高龄老人,70-7 9周岁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二)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一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一级听力语言,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听力语言,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三)低保家庭中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分类救助;就读大专及以上的,按当地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四)符合低保条件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符合低保条件且离异5年以上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低保保准的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五)符合低保条件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
(六)低保家庭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须经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七)符合低保条件的独居户、单亲家庭无劳动能力子女及失独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八)城市“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0%享受分类救助。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两条以上的,只按最高上浮比例享受一种分类救助,不叠加上浮。
十二、无行为能力人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如何申请低保?
答:无行为能力人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代理申请。
十三、户口不在一起的申请低保如何办理?
答:两代以内户籍分离或户籍同号分离按一个家庭申请办理;父母与子女户籍分离的(子女未另组成家庭),由父母方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的,由男方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且有子女,由户籍多的一方,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十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持有工伤证的,一、二、三、四级为无劳动能力;五、六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盲一、二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三级,语言听力残疾一、二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视力残疾低视力一、二级,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四级,语言听力残疾三、四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大连市沙河口区医院为我区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医院,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
十五、两劳释解人员释解后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两劳释解人员释解后前3个月内本人无收入的,按照《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39号)规定,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保障金。
十六、低保户可以减免采暖费吗?如何减免?
答: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16号)规定,我区常住户口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720元采暖补贴。享受集中供暖的低保对象可持相关证件(房证、户口本、低保证、身份证、社会化发放存折等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并领取采暖费补贴申请审批表,到居住地供热单位登记签章,经街道、区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可享受采暖费补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符合申请条件的低保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具体办理流程及有关问题可咨询所在街道民政部门。
今天,我们将采取静态问答的方式,请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为大家解答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在线访谈。
一、大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全市统一的吗?标准是多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答:大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全市统一的,目前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和《大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暂行)》(大民发﹝2015﹞83号);目前大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和分类救助相结合,低保金额应按现行当地低保标准(720元/人/月)与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低保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有享受分类救助的再加上分类救助金额。
凡持有高新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脱离家庭且独立生活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均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申请低保的家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户主或其委托人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也可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授权书,授权区(市)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及财产证明、残疾证明、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失业证明、重大疾病病志证明等。
四、什么是家庭经济状况?
答: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五、可支配收入包括哪些?
答: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日常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实际收入和无劳动合同及固定单位的自谋职业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包括从事经(未经)工商、劳动部门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净收入等。
(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粮食直补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扶、抚)养费等。
(四)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船舶、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六、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住房、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七、申请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
答:(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指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领到工资,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额高于公布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
(三)城市居民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其它一次性收入,在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按当地评估标准确定。
(五)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家庭成员而确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1人),视同无劳动能力人员来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六)赡养费、扶(抚)养费:1.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裁决、判决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或虽有协议、裁决、判决但其数额明显低于赡扶(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赡扶(抚)养费=(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低保标准×1.5×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数)×50%÷被赡扶(抚)养人数。
(七)粮、油、菜、果、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家庭经营性收入按上年度末市场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八、哪些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烈士褒养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
(九)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统筹部分(凭缴费单据)。
(十)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费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九、哪些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一)因公致残返乡的原知识青年;
(二)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定救人员;
(三)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供养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重残人员(须经街道、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四)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生活困难人员(须提供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伤残人员);
(六)遗属孤老;
(七)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在县级以上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标准由街道、区民政部门共同确定)。
十、什么情形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答:(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 家庭人均存款数额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拥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3. 拥有非居住类住房或拥有2处以上(含2处)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4.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5. 申请低保前2年之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或出售)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或自建住房的;
6. 申请低保前1年之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7. 缴纳社会保险金额月人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8.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出国留学的。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致使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
(三)故意隐瞒和虚报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遗属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五)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七)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人员;经常出入中高档餐饮或娱乐场所消费的人员;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生育的人员;各类服刑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八)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十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分类救助政策?
答:(一)符合低保条件的高龄老人,70-7 9周岁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二)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一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一级听力语言,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听力语言,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三)低保家庭中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分类救助;就读大专及以上的,按当地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四)符合低保条件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符合低保条件且离异5年以上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低保保准的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五)符合低保条件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
(六)低保家庭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须经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七)符合低保条件的独居户、单亲家庭无劳动能力子女及失独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八)城市“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0%享受分类救助。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两条以上的,只按最高上浮比例享受一种分类救助,不叠加上浮。
十二、无行为能力人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如何申请低保?
答:无行为能力人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代理申请。
十三、户口不在一起的申请低保如何办理?
答:两代以内户籍分离或户籍同号分离按一个家庭申请办理;父母与子女户籍分离的(子女未另组成家庭),由父母方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的,由男方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且有子女,由户籍多的一方,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十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持有工伤证的,一、二、三、四级为无劳动能力;五、六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盲一、二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三级,语言听力残疾一、二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视力残疾低视力一、二级,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四级,语言听力残疾三、四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大连市沙河口区医院为我区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医院,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
十五、两劳释解人员释解后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两劳释解人员释解后前3个月内本人无收入的,按照《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39号)规定,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保障金。
十六、低保户可以减免采暖费吗?如何减免?
答: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16号)规定,我区常住户口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720元采暖补贴。享受集中供暖的低保对象可持相关证件(房证、户口本、低保证、身份证、社会化发放存折等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并领取采暖费补贴申请审批表,到居住地供热单位登记签章,经街道、区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可享受采暖费补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符合申请条件的低保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具体办理流程及有关问题可咨询所在街道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