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在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污染源治理,加快不达标产能依法关停退出”。对整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
二是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作战方案》,均提出开展“散乱污”清理工作。
三是《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大连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
大连市高新园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通知》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及《大连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
三、起草的主要过程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大连市高新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3月16日骆东升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全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管委会领导要求及《大连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制定了此《通知》。
四、《通知》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一是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二是分类施策、分步治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和集群综合整治。
(二)整治范围
总体来说,“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其中:
1.“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
2.“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4.“散、乱、污”集群为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的相关产业或某特定领域内大量相互联系的“散、乱、污”企业在该区域空间内的集合。
整治重点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区范围内重点整治的行业企业为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石材开采及加工、海带加工、鱼粉等饲料加工、表面处理等企业及集群;二是涉VOCs排放的化工、印刷、家具、木业、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及震天喷涂汽车维修等企业及集群;三是其他应纳入整治范围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
2020年10月底前,各单位要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
相关文件:https://www.dlhitech.gov.cn/policy/view_ff80808170c90aba0170d6e91d0a00b3.html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在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污染源治理,加快不达标产能依法关停退出”。对整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
二是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作战方案》,均提出开展“散乱污”清理工作。
三是《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大连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
大连市高新园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通知》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及《大连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
三、起草的主要过程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大连市高新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3月16日骆东升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全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管委会领导要求及《大连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制定了此《通知》。
四、《通知》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一是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二是分类施策、分步治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和集群综合整治。
(二)整治范围
总体来说,“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其中:
1.“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
2.“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4.“散、乱、污”集群为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的相关产业或某特定领域内大量相互联系的“散、乱、污”企业在该区域空间内的集合。
整治重点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区范围内重点整治的行业企业为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石材开采及加工、海带加工、鱼粉等饲料加工、表面处理等企业及集群;二是涉VOCs排放的化工、印刷、家具、木业、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及震天喷涂汽车维修等企业及集群;三是其他应纳入整治范围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
2020年10月底前,各单位要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
相关文件:https://www.dlhitech.gov.cn/policy/view_ff80808170c90aba0170d6e91d0a00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