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2017年4月26日,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大连高新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大高管发〔2017〕21号)。自应急预案实施以来,由于应急响应部署周密、措施得当、督办得力,有效遏制了污染峰值,减轻了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2018—2019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20年6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大政办发〔2020〕31号),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随之启动了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规范了预案名称;调整了应急指挥部组成架构,指挥长由分管副主任调整为管委会主任,副指挥长由原区环保局局长调整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进一步明确了应急减排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对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实行了差异化管理;简化了管控要求,严禁露天烧烤等日常管理措施不再列入应急管控。
新修订应急预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高新区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对于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促进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预案包括七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工作原则等;第二部分为组织机构,成立了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第三部分为监测与预警,明确了预警分级及预警发布、响应、解除程序;第四部分为应急响应,确定了不同预警等级应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第五部分为总结评估,规定了应急响应期间及响应终止后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要求;第六部分为应急保障,包括应急资金、制度、人员、能力、监督保障及减排项目清单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支撑保障;第七部分为附则。本预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预案附件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三、要点问答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1.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特别是在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特别是在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停止室外作业。预案还规定了部分强制性措施,比如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2.对于工业企业,预案规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20%和30%以上。在橙色和红色预警时,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
3.对于移动源,预案规定: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橙色以上预警时,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货运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对于扬尘源,预案规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矿山停止露天作业。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保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工业企业如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辖区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
文件原文:
https://www.dlhitech.gov.cn/policy/view_ff80808173a80ca20174330d67040186.html
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2017年4月26日,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大连高新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大高管发〔2017〕21号)。自应急预案实施以来,由于应急响应部署周密、措施得当、督办得力,有效遏制了污染峰值,减轻了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2018—2019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20年6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大政办发〔2020〕31号),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随之启动了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规范了预案名称;调整了应急指挥部组成架构,指挥长由分管副主任调整为管委会主任,副指挥长由原区环保局局长调整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进一步明确了应急减排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对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实行了差异化管理;简化了管控要求,严禁露天烧烤等日常管理措施不再列入应急管控。
新修订应急预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高新区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对于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促进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预案包括七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工作原则等;第二部分为组织机构,成立了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第三部分为监测与预警,明确了预警分级及预警发布、响应、解除程序;第四部分为应急响应,确定了不同预警等级应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第五部分为总结评估,规定了应急响应期间及响应终止后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要求;第六部分为应急保障,包括应急资金、制度、人员、能力、监督保障及减排项目清单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支撑保障;第七部分为附则。本预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预案附件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三、要点问答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1.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特别是在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特别是在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停止室外作业。预案还规定了部分强制性措施,比如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2.对于工业企业,预案规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20%和30%以上。在橙色和红色预警时,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
3.对于移动源,预案规定: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橙色以上预警时,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货运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对于扬尘源,预案规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矿山停止露天作业。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保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工业企业如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辖区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
文件原文:
https://www.dlhitech.gov.cn/policy/view_ff80808173a80ca20174330d67040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