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办发〔2020〕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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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大高管办发〔202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将《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
2.1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 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程序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措施
4.2新闻发布
5 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5.2应急总结
5.3措施改进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制度保障
6.3减排项目清单化保障
6.4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保障
6.5监督保障
7 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5〕95号)、《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大政办发〔2020〕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注:上述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管委会主要领导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本领域应急响应工作。全区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3)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各街道、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自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自主减排;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应主动承担减排任务,落实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将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高效快速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5)差异管控,科学施策。落实差异化管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措施有效、可操作、可核查。
(6)科学应对,及时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高新区辖区陆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自然日。对于沙尘暴、台风、大雾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在本预案范围。
1.5预案体系
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及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
2.1应急指挥部
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指挥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财政局、科技创新局、教育文体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访局、宣传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生态环境分局监察科科长为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演习,开展应急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3)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4)适时组织修订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负责向上级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落实,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即响应”原则,及时向管委会、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报告预警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与预警解除及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当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3.3.1预警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辽宁省省级预警、大连市市级预警启动指示,可直接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不再另行报批。
3.3.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3.3.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当收到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辽宁省省级预警、大连市市级预警解除信息时,解除预警。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措施
4.1.1健康防护指引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不燃放烟花爆竹;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1.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1.2.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1.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1.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以上。对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加强管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科技创新局)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规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4)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
(5)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6)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每日6:30至19:00,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7)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规建局、城市管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规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1.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1.3.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1.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1.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20%以上。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对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加强管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科技创新局)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规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国土局)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7)除民生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其他货运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规建局、城市管理局)
4.1.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1.4.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各单位停止室外作业,一般人群确需外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1.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10)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1.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30%以上。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实施运输应急响应。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对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加强管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科技创新局)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规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国土局)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同时扩大重点湿保道路区域。(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7)除民生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辖区内通行,其他货运车辆及小型载客汽车按单双号在限行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规建局、城市管理局)
4.2新闻发布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污染防治社会责任。
4.2.1新闻发布的组织
新闻发布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宣传中心的指导下,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沿用已有的发布机制,视不同预警等级,由相关单位适时准确发布。
4.2.2新闻发布的形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信息;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4.2.3新闻发布的内容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情况、空气质量实时情况、气象预报情况、气象实时情况、应急响应情况、相关政策、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以及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4.2.4新闻发布的纪律
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5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9时前,将本区域或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应急总结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5.3措施改进
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总结所暴露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监督财政保障资金使用。
6.2制度保障
全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管理制度,保障制度顺利执行,减少乃至消灭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
6.3减排项目清单化保障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每年进行更新。按照分工要求,各单位按照分工组织编制本地区扬尘源、移动源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
6.4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保障
管委会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指导意见》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留存备案,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
6.5监督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 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8月26日起实施,2017年4月26日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大连高新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大高管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生态环境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指导辖区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根据《指导意见》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汇总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大连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中心: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在管委会网站上发布清单信息;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舆情监控;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民众宣传教育;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文体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落实;负责区中小学、幼儿园户外运动、停课的管理;负责提供易感人群健康防护建议;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组织落实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创新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作措施并落实;负责组织督促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或停产;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负责烟花爆竹禁放的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限行的管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动态更新移动源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豁免的民生保障运输车辆信息录入交警执法系统;配合散流体、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监管;
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本级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监督财政保障资金使用。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收储土地的监管;动态更新露天生产矿山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划建设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按照《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有关规定,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低排区域内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机械的禁用监管工作;动态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管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对辖区主干线施工及养护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动态更新辖区主干线公路扬尘源项目清单,动态更新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涉及大宗物料运输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输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检查辖区内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挖掘、园林绿化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橙色以上预警时,督促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落实管控措施;配合散流体、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以及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泥浆等散流体物料泄漏、遗撒、飞扬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占道焚烧冥纸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局:负责各类环境空气污染信访问题的接访、转办、处理、反馈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道、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本地区各项应急措施;安排本地区应急工作经费;组织本地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管控对象清单,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宣传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每年进行更新。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大高管办发〔202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将《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
2.1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 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程序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措施
4.2新闻发布
5 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5.2应急总结
5.3措施改进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制度保障
6.3减排项目清单化保障
6.4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保障
6.5监督保障
7 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高新区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5〕95号)、《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大政办发〔2020〕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注:上述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管委会主要领导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本领域应急响应工作。全区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3)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各街道、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自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自主减排;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应主动承担减排任务,落实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将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高效快速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5)差异管控,科学施策。落实差异化管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措施有效、可操作、可核查。
(6)科学应对,及时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高新区辖区陆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自然日。对于沙尘暴、台风、大雾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在本预案范围。
1.5预案体系
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及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
2.1应急指挥部
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指挥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财政局、科技创新局、教育文体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访局、宣传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生态环境分局监察科科长为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演习,开展应急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3)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4)适时组织修订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负责向上级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落实,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即响应”原则,及时向管委会、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报告预警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与预警解除及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当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3.3.1预警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辽宁省省级预警、大连市市级预警启动指示,可直接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不再另行报批。
3.3.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3.3.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当收到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辽宁省省级预警、大连市市级预警解除信息时,解除预警。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措施
4.1.1健康防护指引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不燃放烟花爆竹;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1.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1.2.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1.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1.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以上。对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加强管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科技创新局)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规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4)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
(5)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6)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每日6:30至19:00,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7)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规建局、城市管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规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1.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1.3.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1.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1.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20%以上。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对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加强管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科技创新局)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规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国土局)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7)除民生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其他货运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规建局、城市管理局)
4.1.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1.4.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各单位停止室外作业,一般人群确需外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1.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10)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1.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30%以上。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实施运输应急响应。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对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加强管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科技创新局)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规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国土局)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同时扩大重点湿保道路区域。(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7)除民生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辖区内通行,其他货运车辆及小型载客汽车按单双号在限行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9)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规建局、城市管理局)
4.2新闻发布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污染防治社会责任。
4.2.1新闻发布的组织
新闻发布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宣传中心的指导下,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沿用已有的发布机制,视不同预警等级,由相关单位适时准确发布。
4.2.2新闻发布的形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信息;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4.2.3新闻发布的内容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情况、空气质量实时情况、气象预报情况、气象实时情况、应急响应情况、相关政策、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以及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4.2.4新闻发布的纪律
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5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9时前,将本区域或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应急总结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5.3措施改进
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总结所暴露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监督财政保障资金使用。
6.2制度保障
全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管理制度,保障制度顺利执行,减少乃至消灭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
6.3减排项目清单化保障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每年进行更新。按照分工要求,各单位按照分工组织编制本地区扬尘源、移动源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
6.4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保障
管委会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指导意见》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留存备案,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
6.5监督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 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8月26日起实施,2017年4月26日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大连高新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大高管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生态环境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指导辖区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根据《指导意见》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汇总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大连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中心: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在管委会网站上发布清单信息;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舆情监控;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民众宣传教育;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文体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落实;负责区中小学、幼儿园户外运动、停课的管理;负责提供易感人群健康防护建议;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组织落实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创新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作措施并落实;负责组织督促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或停产;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负责烟花爆竹禁放的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限行的管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动态更新移动源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豁免的民生保障运输车辆信息录入交警执法系统;配合散流体、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监管;
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本级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监督财政保障资金使用。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收储土地的监管;动态更新露天生产矿山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划建设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监管要求并落实;按照《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有关规定,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低排区域内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机械的禁用监管工作;动态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管理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对辖区主干线施工及养护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动态更新辖区主干线公路扬尘源项目清单,动态更新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涉及大宗物料运输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输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检查辖区内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挖掘、园林绿化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橙色以上预警时,督促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落实管控措施;配合散流体、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以及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泥浆等散流体物料泄漏、遗撒、飞扬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占道焚烧冥纸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局:负责各类环境空气污染信访问题的接访、转办、处理、反馈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道、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本地区各项应急措施;安排本地区应急工作经费;组织本地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管控对象清单,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宣传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每年进行更新。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