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年9月22日14:00-2022年9月22日15:30
嘉宾: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副局长 肖华
简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六保”“六稳”等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时俱进推动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由市民政局牵头配套制定了《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0年7月1日同步实施。《办法》和《细则》对我市低保制度做了系统性调整和完善,对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访谈记录:
问题1:新低保制度的主要亮点?
答:《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和《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亮点:一是优化了申办资格条件。删除了原低保制度关于持有移动电话、饲养超低保标准的宠物等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等不符合当前实际的限制性内容,更加人性化。优化了申办资格条件,将户籍、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这三个基本要件作为申办低保的唯一条件。在坚持一般按户申办的基础上,合理放宽了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成员单独申办低保的条件;通过调整完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标准、赡养费计算方法等,有针对性降低了困难老年人申办低保的条件;细化了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加大了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就学、就医等刚性支出扣减力度,实事求是认定残疾人员等收入,使低保审批更加科学合理,将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更好地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能力,突出低保制度在做好“六保”“六稳”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是创新设置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困难家庭情况十分复杂,每家每户都不尽相同,为了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实践工作的特殊个案低保审批问题,创新设置了程序性兜底条款,即“对在对象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组织责任,采取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据此,可以解决文件规定无法涵盖所有特殊情况,对于家庭生活确实较为困难,但按照一般条款难以准确对应处理的问题,通过集体研究,实事求是予以认定。
三是补齐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结合本次低保制度修订,一并补齐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将无法纳入低保,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挂钩,实行动态调整,有力助推社会救助工作由解决绝对贫困向兼顾解决相对贫困发展,更好地兜牢兜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问题2:三级精神和三级智力残疾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吗?
答:根据新低保制度规定,进一步放宽了重残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三级精神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三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家庭。
问题3:申请低保时,在校就读学生的学费是否可以从家庭收入中扣减?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因学致贫的低保救助力度,实事求是降低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新低保制度规定,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凭就读学校开具的学费、住宿费票据原件,给予教育费用扣减。
问题4:新低保制度强化了分类救助,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新低保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了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未成年人等特殊成员的分类救助力度,按规定比例上浮低保金数额。但单独保人员不享受分类救助。 分类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1.60(含)-7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10%;70(含)-8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
2.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一级、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一级、二级语言听力残疾人员,三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4.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5.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6.丧偶单亲家庭(含离异后抚养义务人死亡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其他单亲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
7.单人户家庭、失独家庭成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
8.三胞胎(含)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低保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条件的,按比例高的类别上浮低保金,不可兼得。
问题5: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低保?
答:新低保制度依法强化了停保管理,出现《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审批低保,已获取低保的,应当停保。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低保,已获取低保的,应当停止低保: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份额的;3.放弃依法应得赡(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4.拒绝授权、接受或者配合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5.在监狱服刑的;6.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7.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本人或家庭成员出国经商、务工、定居的;8.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9.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停止低保的,自作出停保决定的次月起停发低保金。
问题6:如果发生骗取低保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新低保制度依法加强了关于骗取低保违法行为的处理力
度,具体规定如下:《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停发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骗取低保金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应当纳入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再次申请低保时,应当经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两级复核确定,复核期限不计入申办时限。
问题7: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如何申请?
答:新颁布的《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并补齐了我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对于纳不进低保,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为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办事,简化工作程序,低收入家庭不需要单独进行申请,随低保申请同步进行,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将一并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除不发放保障金外,按照一定比例,参照低保对象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1]107号),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家庭,经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时间:2022年9月22日14:00-2022年9月22日15:30
嘉宾: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副局长 肖华
简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六保”“六稳”等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时俱进推动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由市民政局牵头配套制定了《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0年7月1日同步实施。《办法》和《细则》对我市低保制度做了系统性调整和完善,对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访谈记录:
问题1:新低保制度的主要亮点?
答:《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和《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亮点:一是优化了申办资格条件。删除了原低保制度关于持有移动电话、饲养超低保标准的宠物等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等不符合当前实际的限制性内容,更加人性化。优化了申办资格条件,将户籍、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这三个基本要件作为申办低保的唯一条件。在坚持一般按户申办的基础上,合理放宽了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成员单独申办低保的条件;通过调整完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标准、赡养费计算方法等,有针对性降低了困难老年人申办低保的条件;细化了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加大了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就学、就医等刚性支出扣减力度,实事求是认定残疾人员等收入,使低保审批更加科学合理,将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更好地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能力,突出低保制度在做好“六保”“六稳”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是创新设置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困难家庭情况十分复杂,每家每户都不尽相同,为了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实践工作的特殊个案低保审批问题,创新设置了程序性兜底条款,即“对在对象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组织责任,采取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据此,可以解决文件规定无法涵盖所有特殊情况,对于家庭生活确实较为困难,但按照一般条款难以准确对应处理的问题,通过集体研究,实事求是予以认定。
三是补齐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结合本次低保制度修订,一并补齐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将无法纳入低保,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挂钩,实行动态调整,有力助推社会救助工作由解决绝对贫困向兼顾解决相对贫困发展,更好地兜牢兜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问题2:三级精神和三级智力残疾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吗?
答:根据新低保制度规定,进一步放宽了重残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三级精神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三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家庭。
问题3:申请低保时,在校就读学生的学费是否可以从家庭收入中扣减?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因学致贫的低保救助力度,实事求是降低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新低保制度规定,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凭就读学校开具的学费、住宿费票据原件,给予教育费用扣减。
问题4:新低保制度强化了分类救助,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新低保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了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未成年人等特殊成员的分类救助力度,按规定比例上浮低保金数额。但单独保人员不享受分类救助。 分类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1.60(含)-7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10%;70(含)-8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
2.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一级、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一级、二级语言听力残疾人员,三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4.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5.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6.丧偶单亲家庭(含离异后抚养义务人死亡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其他单亲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
7.单人户家庭、失独家庭成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
8.三胞胎(含)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低保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条件的,按比例高的类别上浮低保金,不可兼得。
问题5: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低保?
答:新低保制度依法强化了停保管理,出现《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审批低保,已获取低保的,应当停保。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低保,已获取低保的,应当停止低保: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份额的;3.放弃依法应得赡(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4.拒绝授权、接受或者配合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5.在监狱服刑的;6.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7.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本人或家庭成员出国经商、务工、定居的;8.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9.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停止低保的,自作出停保决定的次月起停发低保金。
问题6:如果发生骗取低保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新低保制度依法加强了关于骗取低保违法行为的处理力
度,具体规定如下:《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停发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骗取低保金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应当纳入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再次申请低保时,应当经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两级复核确定,复核期限不计入申办时限。
问题7: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如何申请?
答:新颁布的《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并补齐了我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对于纳不进低保,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为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办事,简化工作程序,低收入家庭不需要单独进行申请,随低保申请同步进行,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将一并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除不发放保障金外,按照一定比例,参照低保对象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1]107号),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家庭,经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