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加强和改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辽宁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公安部令第119、120、121号若干规定》、《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大连市 “九小场所” 界定标准(试行)》(大公发〔2023〕320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将调整完的231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374家街道管辖单位,向全区公示: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加强和改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辽宁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公安部令第119、120、121号若干规定》、《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大连市 “九小场所” 界定标准(试行)》(大公发〔2023〕320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将调整完的231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374家街道管辖单位,向全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