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培育数据产业市场主体,繁荣数据要素市场生态,壮大数据产业规模,辽宁省数据局组织开展第一批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类型
数据企业入库类型包括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6类。
1.数据资源企业:拥有公共、企业或个人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对其合法收集、获取的大规模数据资源进行授权运营、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并对外提供服务的企业。
2.数据技术企业:聚焦数据全生命周期技术需求,为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提供数据相关技术的企业。
3.数据服务企业:聚焦业务咨询、交易撮合、合规服务、资产评估、金融服务、数据确权、数据经纪、质量评价、安全评估、数据托管、数据公证等,提供数据流通交易专业化服务的企业。
4.数据应用企业:以数据开发利用为主,聚焦行业数据应用需求,将数据应用于具体产业领域,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数据应用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5.数据安全企业:面向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隐私保护等数据安全需求,从事智能化数据安全技术和数据可信流通利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6.数据基础设施企业:从事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以及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据元件、数联网、区块链网络、隐私保护计算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的企业。
二、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辽宁省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满一年;
2.应为提供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在辽宁省内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备、人才和技术资源等基础条件;
3.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含)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以及重大(含)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事故。
5.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材料不属实,取消申请资格。
(二)各类型企业入库条件
1.数据资源企业入库应当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数据资源按照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加工和管理;
(2)企业产生或者收集数据规模TB级或十万条级别,并已实现数据的结构化存储、加工与管理;
(3)具备一定的数据收集、分析能力;
(4)具有将自身生产或者收集的数据合法合规向外提供的能力和意愿;
(5)具备企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和能力。
2.数据技术企业入库应当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拥有与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数据融合、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相关的工具,例如大数据平台、数据库等工具;
(2)在高效计算、区块链、先进存储、隐私计算、数据可视化、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算法、机器学习模型等领域拥有发明专利或者其他公开发表的技术成果。
3.数据服务企业入库应当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在数据交易场所(机构)登记入驻;
(2)具有相关数据服务业绩。
4.数据应用企业入库应当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拥有用于数据开发利用的相关数据平台并对外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2)具有专门从事数据应用技术研发的部门或者团队。
5.数据安全企业入库应当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在数据安全合规治理领域具有2个及以上核心产品或者解决方案;
(2)在数据安全防护、数据可信流通领域近3年具有相关项目经验;
(3)具有专门从事数据访问控制、数据安全服务技术部门或者团队。
6.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入库应当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云平台、数据流通利用设施、硬件制造等至少一个领域;
(2)直接面向用户提供云、网、算力、数据流通利用等基础设施服务,或为网络、算力、存储等提供硬件产品。
三、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请
企业入库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参照入库类型和入库条件自行判定所属类型,同一企业可申报多个类型数据企业,原则上不超过三类。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请有意向的企业填写《辽宁省数据企业入库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入库企业信息表》(附件2),于2026年5月29日(周五)下班前将附件1纸质盖章版反馈至管委会225室,附件1和附件2电子版反馈至邮箱:gxdata_team@sina.com。
(二)入库初审
高新区营商局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明确原因并退回申报单位补正,补正后仍未通过的,流程终止。
(三)入库复审及公示
市数据局将初审后名单报送省数据局,省数据局对通过初审的数据企业组织开展复审,复审未通过的,明确原因并退回补正,补正后仍未通过的,流程终止。复审后确定拟入库数据企业名单,通过省数据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所属地区数据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查。
(四)结果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局正式公布入库企业名单,纳入全省数据企业库统一管理。
(五)年度数据更新
入库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数据更新,不再满足条件或未更新数据的企业,将不再纳入企业库。
四、入库企业扶持
省数据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入库培育数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等系列活动。指导入库数据企业参加“数据要素×”等典型案例示范以及各类遴选活动。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项目扶持政策。
(一)政策激励
入库数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后续我省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数据产业试点示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典型应用场景建设等项目。
(二)供需对接
为入库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平台,不定期开展场景、数据、技术、产品等供需对接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数据产业相关重大供需对接活动。
(三)业务培训
根据入库企业数据业务发展需求,以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针对性数据业务培训,共享最新产业动态,拓展入库企业数据业务发展思路。
(四)宣传推广
支持、辅导有意愿的入库企业申报政府主导的“数据要素×”、数据标注、高质量数据集等数据领域典型案例示范及各类企业榜单遴选活动,宣传推广入库数据企业精品案例、创新产品,扩大行业影响力。
联系人:钱勇 18624214787
附件:1.辽宁省数据企业入库申请表
2.申请入库企业信息表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6年5月12日
高新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培育数据产业市场主体,繁荣数据要素市场生态,壮大数据产业规模,辽宁省数据局组织开展第一批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类型
数据企业入库类型包括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6类。
1.数据资源企业:拥有公共、企业或个人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对其合法收集、获取的大规模数据资源进行授权运营、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并对外提供服务的企业。
2.数据技术企业:聚焦数据全生命周期技术需求,为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提供数据相关技术的企业。
3.数据服务企业:聚焦业务咨询、交易撮合、合规服务、资产评估、金融服务、数据确权、数据经纪、质量评价、安全评估、数据托管、数据公证等,提供数据流通交易专业化服务的企业。
4.数据应用企业:以数据开发利用为主,聚焦行业数据应用需求,将数据应用于具体产业领域,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数据应用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5.数据安全企业:面向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隐私保护等数据安全需求,从事智能化数据安全技术和数据可信流通利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6.数据基础设施企业:从事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以及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据元件、数联网、区块链网络、隐私保护计算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的企业。
二、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辽宁省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满一年;
2.应为提供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在辽宁省内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备、人才和技术资源等基础条件;
3.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含)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以及重大(含)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事故。
5.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材料不属实,取消申请资格。
(二)各类型企业入库条件
1.数据资源企业入库应当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数据资源按照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加工和管理;
(2)企业产生或者收集数据规模TB级或十万条级别,并已实现数据的结构化存储、加工与管理;
(3)具备一定的数据收集、分析能力;
(4)具有将自身生产或者收集的数据合法合规向外提供的能力和意愿;
(5)具备企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和能力。
2.数据技术企业入库应当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拥有与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数据融合、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相关的工具,例如大数据平台、数据库等工具;
(2)在高效计算、区块链、先进存储、隐私计算、数据可视化、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算法、机器学习模型等领域拥有发明专利或者其他公开发表的技术成果。
3.数据服务企业入库应当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在数据交易场所(机构)登记入驻;
(2)具有相关数据服务业绩。
4.数据应用企业入库应当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拥有用于数据开发利用的相关数据平台并对外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2)具有专门从事数据应用技术研发的部门或者团队。
5.数据安全企业入库应当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在数据安全合规治理领域具有2个及以上核心产品或者解决方案;
(2)在数据安全防护、数据可信流通领域近3年具有相关项目经验;
(3)具有专门从事数据访问控制、数据安全服务技术部门或者团队。
6.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入库应当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云平台、数据流通利用设施、硬件制造等至少一个领域;
(2)直接面向用户提供云、网、算力、数据流通利用等基础设施服务,或为网络、算力、存储等提供硬件产品。
三、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请
企业入库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参照入库类型和入库条件自行判定所属类型,同一企业可申报多个类型数据企业,原则上不超过三类。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请有意向的企业填写《辽宁省数据企业入库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入库企业信息表》(附件2),于2026年5月29日(周五)下班前将附件1纸质盖章版反馈至管委会225室,附件1和附件2电子版反馈至邮箱:gxdata_team@sina.com。
(二)入库初审
高新区营商局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明确原因并退回申报单位补正,补正后仍未通过的,流程终止。
(三)入库复审及公示
市数据局将初审后名单报送省数据局,省数据局对通过初审的数据企业组织开展复审,复审未通过的,明确原因并退回补正,补正后仍未通过的,流程终止。复审后确定拟入库数据企业名单,通过省数据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所属地区数据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查。
(四)结果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局正式公布入库企业名单,纳入全省数据企业库统一管理。
(五)年度数据更新
入库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数据更新,不再满足条件或未更新数据的企业,将不再纳入企业库。
四、入库企业扶持
省数据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入库培育数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等系列活动。指导入库数据企业参加“数据要素×”等典型案例示范以及各类遴选活动。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项目扶持政策。
(一)政策激励
入库数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后续我省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数据产业试点示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典型应用场景建设等项目。
(二)供需对接
为入库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平台,不定期开展场景、数据、技术、产品等供需对接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数据产业相关重大供需对接活动。
(三)业务培训
根据入库企业数据业务发展需求,以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针对性数据业务培训,共享最新产业动态,拓展入库企业数据业务发展思路。
(四)宣传推广
支持、辅导有意愿的入库企业申报政府主导的“数据要素×”、数据标注、高质量数据集等数据领域典型案例示范及各类企业榜单遴选活动,宣传推广入库数据企业精品案例、创新产品,扩大行业影响力。
联系人:钱勇 18624214787
附件:1.辽宁省数据企业入库申请表
2.申请入库企业信息表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