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复核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19]604号)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启动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申报、年度考核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组织申报
(一) 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拟申报示范企业的,须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的复核评审。对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
(二) 推荐名额
示范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优势企业无推荐名额限制。
(三)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
1.由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并将申报优势企业的名单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2.由市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1.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示范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备案)。
2.优势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备案)。
二、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
2015年、2017年、 2018年国家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详见附件。
(二)考核内容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
1.市局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国家局备案。
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市局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局备案。
考核结果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两个序列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同一等次内须排序。
2.组织推荐先进个人。市局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按照名额要求推荐先进个人。
3.公布考核评优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将以一定方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确定2018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四)先进个人名额分配
先进个人(推荐名额见附件)。企业先进个人须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产生。
(五)考核及推荐材料
1.企业考核材料。包括《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在线报国家局备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等。
2.先进个人推荐材料。《2018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复核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市局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评审的,报送国家局核验。符合条件的,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对象
2013年度和2016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二)复核内容
1.示范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通过示范企业复核。
2.优势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通过优势企业复核。
(三)工作程序
1.市局组织复核评审。市局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复核评审;将复核评审情况和结果按期报送国家局。
2.确认名单。
(四)复核材料
1.企业复核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书》及示范企业建设期内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书》及优势企业建设期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优势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年度考核材料、三年复核材料(8月16日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henbao.cneip.org.cn)报送。
四、奖励办法
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受理时间
2019年8月16日: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上报优势企业申报名单。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复核工作。逾期未报送材料的优势示范企业视为退出优势示范企业工作序列,优势示范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度示范企业申报推荐名额及2018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 许来庆 尹昌庆
联系电话:84312999-1226、1748
受理邮箱:dlszscqjyycjc@163.com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联系人:张书华
电话:84821581
受理邮箱:sci_tech2011@163.com
地址:大连高新区腾飞软件园三期(高新区管委会)225室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8月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复核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19]604号)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启动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申报、年度考核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组织申报
(一) 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拟申报示范企业的,须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的复核评审。对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
(二) 推荐名额
示范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优势企业无推荐名额限制。
(三)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
1.由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并将申报优势企业的名单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2.由市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1.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示范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备案)。
2.优势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备案)。
二、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
2015年、2017年、 2018年国家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详见附件。
(二)考核内容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
1.市局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国家局备案。
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市局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局备案。
考核结果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两个序列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同一等次内须排序。
2.组织推荐先进个人。市局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按照名额要求推荐先进个人。
3.公布考核评优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将以一定方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确定2018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四)先进个人名额分配
先进个人(推荐名额见附件)。企业先进个人须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产生。
(五)考核及推荐材料
1.企业考核材料。包括《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在线报国家局备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等。
2.先进个人推荐材料。《2018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复核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市局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评审的,报送国家局核验。符合条件的,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对象
2013年度和2016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二)复核内容
1.示范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通过示范企业复核。
2.优势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通过优势企业复核。
(三)工作程序
1.市局组织复核评审。市局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复核评审;将复核评审情况和结果按期报送国家局。
2.确认名单。
(四)复核材料
1.企业复核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书》及示范企业建设期内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书》及优势企业建设期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优势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年度考核材料、三年复核材料(8月16日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henbao.cneip.org.cn)报送。
四、奖励办法
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受理时间
2019年8月16日: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上报优势企业申报名单。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复核工作。逾期未报送材料的优势示范企业视为退出优势示范企业工作序列,优势示范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度示范企业申报推荐名额及2018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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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