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现就开展2020年度我区博士后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站资助
(一)资助对象。2013年1月1日之后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或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截至申报之日前已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单位。已享受我市同等层次建站资助的,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设立工作站、基地的,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和10万元;2015年3月27日之后设立工作站、基地的,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和20万元。已按设立基地资助标准获得建站资助、后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设立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三)资金使用。资助资金拨至博士后工作单位,主要用于补贴单位为开展博士后工作而进行的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科研资料、改善工作条件、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支出。
(四)申报条件。批准设站后,至少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办理了进站审批,有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博士后工作制度、开展博士后工作实际支出经费符合规定。
(五)申报材料。《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建站资助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有效材料。
二、科研项目资助
(一)资助对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工作站或基地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我市两个年度科研项目资助的,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资助分为两个年度进行。在资助总额内,每个年度申请额度由博士后工作单位根据实际垫付资金情况自主确定,可以一次性申请两个年度资助。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1.未申请过科研项目资助的,按每人两年总额10万元标准申请本年度资助;
2.已领取过2019年度补贴的,本年度按每人两年总额10万元标准申请资助;
3.已领取过2019年度之前补贴的,本年度按每人两年总额8万元标准申请资助;
(三)资金使用。资助资金拨至博士后工作单位,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实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联合培养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劳务费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无工资性收入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总额30%。资助资金使用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协商确定。
(四)申报条件。2020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应用研究项目且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计划清晰明确、单位先行垫付经费符合规定,并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同意。
(五)申报材料。《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表》《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一览表》及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非设站单位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比照享受上述支持政策。
三、生活补贴
(一)资助对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职或非全职在工作站、基地、全职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承担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我市两个年度生活补贴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分为两个年度进行。
1.在工作站或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全职的本年度补贴标准为每人6万元,非全职的本年度补贴标准为每人3万元;
2.在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本年度补贴标准为每人6万元。
(三)资金使用。补贴经博士后工作单位全额发至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支配使用,主要用于补贴其个人的住房、交通等生活性费用支出。博士后工作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四)申领条件。申请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研究项目并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博士后工作单位及时全额发放生活补贴并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其中,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是专门从事博士后研究并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2年全日制进站科研协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除所在博士后工作单位以外,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3.经现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在站科研应不少于9个月。
(五)申报材料。《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表》《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一览表》及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非设站单位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比照享受工作站和基地支持政策。
四、有关事宜
(一)资助方式。建站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3类资金拨付,均采取博士后工作单位先行垫付、年度集中申领统一拨付的方式。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发挥最佳效益。如有单位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及项目调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地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部门。
(二)工作程序。
1.博士后工作单位按要求组织填报,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280186859@qq.com。
2.市人社部门根据博士后工作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对各地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相应地区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博士后工作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统计报告。结合项目申报一并进行博士后工作统计报告,请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单位(含不申请2020年度资助项目单位),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提交《大连市博士后工作统计表》电子文档(word版),发送至280186859@qq.com。
五、联系方式
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刘宇红、张宇新、王雨晴;
联系电话:88139060、84618786;
办公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509室、235室。
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联系人:于雪
联系电话:13604092659
办公地址:高新区管委会909室。
附件1: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建站资助申请表(1).docx
附件2: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表(1).docx
附件3: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一览表(1).docx
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2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现就开展2020年度我区博士后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站资助
(一)资助对象。2013年1月1日之后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或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截至申报之日前已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单位。已享受我市同等层次建站资助的,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设立工作站、基地的,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和10万元;2015年3月27日之后设立工作站、基地的,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和20万元。已按设立基地资助标准获得建站资助、后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设立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三)资金使用。资助资金拨至博士后工作单位,主要用于补贴单位为开展博士后工作而进行的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科研资料、改善工作条件、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支出。
(四)申报条件。批准设站后,至少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办理了进站审批,有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博士后工作制度、开展博士后工作实际支出经费符合规定。
(五)申报材料。《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建站资助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有效材料。
二、科研项目资助
(一)资助对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工作站或基地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我市两个年度科研项目资助的,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资助分为两个年度进行。在资助总额内,每个年度申请额度由博士后工作单位根据实际垫付资金情况自主确定,可以一次性申请两个年度资助。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1.未申请过科研项目资助的,按每人两年总额10万元标准申请本年度资助;
2.已领取过2019年度补贴的,本年度按每人两年总额10万元标准申请资助;
3.已领取过2019年度之前补贴的,本年度按每人两年总额8万元标准申请资助;
(三)资金使用。资助资金拨至博士后工作单位,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实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联合培养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劳务费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无工资性收入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总额30%。资助资金使用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协商确定。
(四)申报条件。2020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应用研究项目且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计划清晰明确、单位先行垫付经费符合规定,并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同意。
(五)申报材料。《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表》《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一览表》及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非设站单位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比照享受上述支持政策。
三、生活补贴
(一)资助对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职或非全职在工作站、基地、全职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承担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我市两个年度生活补贴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分为两个年度进行。
1.在工作站或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全职的本年度补贴标准为每人6万元,非全职的本年度补贴标准为每人3万元;
2.在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本年度补贴标准为每人6万元。
(三)资金使用。补贴经博士后工作单位全额发至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支配使用,主要用于补贴其个人的住房、交通等生活性费用支出。博士后工作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四)申领条件。申请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研究项目并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博士后工作单位及时全额发放生活补贴并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其中,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是专门从事博士后研究并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2年全日制进站科研协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除所在博士后工作单位以外,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3.经现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在站科研应不少于9个月。
(五)申报材料。《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表》《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一览表》及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非设站单位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比照享受工作站和基地支持政策。
四、有关事宜
(一)资助方式。建站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3类资金拨付,均采取博士后工作单位先行垫付、年度集中申领统一拨付的方式。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发挥最佳效益。如有单位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及项目调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地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部门。
(二)工作程序。
1.博士后工作单位按要求组织填报,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280186859@qq.com。
2.市人社部门根据博士后工作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对各地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相应地区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博士后工作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统计报告。结合项目申报一并进行博士后工作统计报告,请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单位(含不申请2020年度资助项目单位),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提交《大连市博士后工作统计表》电子文档(word版),发送至280186859@qq.com。
五、联系方式
市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刘宇红、张宇新、王雨晴;
联系电话:88139060、84618786;
办公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509室、235室。
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联系人:于雪
联系电话:13604092659
办公地址:高新区管委会909室。
附件1: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建站资助申请表(1).docx
附件2: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表(1).docx
附件3: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报一览表(1).docx
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