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商贸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4-04-01 13:00:29 阅读次数:1170

    高新区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23)18号)与《关于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商贸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大商务发[2024]71号)文件要求,现面向高新区各相关企业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商贸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主体
    符合《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奖励条件的商贸企业,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设立从事商贸业经营且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四)主营业务收入满足大政发〔2023〕18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即:住宿和餐饮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零售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批发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严格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加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六)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
    二、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流程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分别就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服务业企业部分、商贸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
    2. 4月1日至2024年4月19日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商贸企业进行申报;
    3.初审,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4.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汇总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联合牵头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并确认最终申报企业名单。
    四、申报说明及申报材料(见附件1)
    五、申报受理咨询
    高新区投资促进局业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88142801
    联系地址:大连市高新区汇贤园4号腾飞3号楼4层

    附件:附件1.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商贸企业部分)申报说明及申报材料.doc
          附件2.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3.承诺书.docx